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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交给汽车租赁公司营运,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2019-07-20|人阅读

夏某某将闲置的私家车交给辽宁省绥中县**汽车租赁公司对外出租,获取利益。解某某按照每天150元承租了该汽车。在承租期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解某某及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伤者及死者亲属起诉了肇事方、保险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及车主夏某某。法院认为,夏某某将家庭自用的非营运车辆交给汽车出租公司营运,获取租金,是利用汽车租赁公司的营运资格而获取收益,实质上是挂靠经营关系。夏某某明知车辆属于非营运性质,仍将车辆挂靠租赁公司参与营运,不仅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的行政法律规定,也是对自有非营运车辆可能产生风险后果的放任,具有明显过错,判决其和汽车租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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