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峰,男,汉族,1980年1月21日生,住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335号。
被申请人:杭州鼎级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拱墅区莫干山路×××室,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请求:
1,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0年11月至2011年10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不足部分55000元(5000*11=55000元);
2,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00元;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0月8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单位口头承诺申请人的岗位是房产销售、策划,工资待遇是年基本工资为八万元另加销售提成。合同签订后,由于单位方面的种种原因,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单位上班后实际工作为房产策划,并无房产销售工作,每月发放5000元基本工资。被申请人并未按照当初约定待遇兑现发放工资,申请人为此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要求落实岗位和相应工资待遇的主张,但是该问题始终没有解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至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由于被申请人没有依照国家法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按照当初的口头约定落实岗位和福利待遇,任意克扣申请人工资等,申请人已经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要求给予经济补偿金。申请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贵委员会提出申请,希判裁如所请。
此致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