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浙江巴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友谊路××号,法人代表:×××,联系地址:浙江巴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总部或杭州管理中心,杭州市上城区望江路,联系人×××,联系电话:×××。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迟延付款违约金合计68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发包人中国××学院将位于下沙校园内的球场、体育场看台等工程通过招标发包给被告。后原告和被告于2009年9月5日签订合同。该合同约定发包方新建篮、排、网球场由原告完成施工。原告包工包料,被告按照约定每平方米35元计算,合同工程价预计483000元。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先付30%,待材料到工地后支付到90%,余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十日内付清。后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原告又应被告要求原告增加了部分工程项目。工程按期完工后,被告一直拖延支付工程款。原告不得已于2011年4月7日起诉被告。后双方达成案外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如果被告未能在2011年10月1日前付清工程款,另外还要支付8万元的违约金。虽然原告作出了很大的让步,但是被告并没有在2011年10月1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
原告认为,虽然原告和被告达成了和解意见,但是被告并没有按照和解协议按期支付工程款。原告依法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被告仅仅在2011年10月 号支付工程款部分的钱款,被告并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被告毫无诚意,双方无法就违约金支付金额达成
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用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