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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金炳律师
阮金炳律师
浙江-台州
主办律师

用途不明有风险,百万转账打水漂

公司法2016-06-02|人阅读

2016年办案手札之二

【案情简介】2009年9月,甲某(化名)向案外人乙某(化名)的个人账户转账人民币100万元,未注明用途。同年11月,A公司(化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成立,乙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下半年乙某将自己在A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丙某(化名),由丙某担任A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手续。2015年上半年,甲某向某基层法院起诉A公司,要求确认自己系A公司的股东,享有A公司X%的股权。理由是自己曾向乙某转账人民币100万元,并持有乙某出具的《入股证明》,在该入股证明上载明乙某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该公司的名义收到甲某人民币100万元,并明确了持有A公司的股权比例,且盖有A公司的公章。当初笔者接待A公司的现任法定代表人丙某时,丙某一脸无辜地表示自己并不知情公司有这么一个股东,更不知情甲某转账给乙某,乙某曾以公司名义出具相应的《入股证明》之类的事实,并抱怨:如果这样都能确定甲某系A公司的股东,那么乙某如果存在道德问题,多向几个人出具相应的证明,以后谁还敢购买公司的股权?笔者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了自A公司筹备之日起的所有与股东有关的事项,调取了该公司章程及所有的修正案、股东会决定和审计报告等资料,并在自己的律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多次分析和论证,决定以甲某不属于A公司的显名或隐名股东,要求驳回甲某诉讼诉求的方案进行代理。一审法院经过三次开庭审理,终于作出甲某系隐名于乙某名下的股东身份,不能对抗第三人(即A公司)的观点,驳回甲某的诉讼请求。甲某不服,向某中级法院上诉,近日被该中级法院判决驳回。

【律师办案感言】该案耗时达1周年之久,相对A公司而言,是一场声势浩大,但最终有惊无险的诉讼。因为除了甲某的100万元,还是其他三个自称公司股东,也持有原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司公章的《入股证明》,虎视眈眈地关注着本案的结果。如果该案A公司败诉,后果不堪设想。但通过该案,也给公司造成了一定范围的影响:1、公司为处理该案支付了一笔自认为相对可观的律师费;2、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可谓呕心沥血,为该案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3、诉讼初期,给公司的现股东在心理上蒙受了很大的阴影,对公司的发展前途堪为担忧。。。。。。如果,仅仅是如果,当初该公司有相应的法律专业人员帮忙把关处理该股权转让协议,那么本次劳财伤神的诉讼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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