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志刚律师
王志刚律师
山东-济宁
主办律师

拆迁补偿款归属纠纷

房地产2011-12-28|人阅读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接受CYY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与RJRMJX返还拆迁补偿款纠纷一案一审诉讼代理人,根据本案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及本案证据情况,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 涉案拆迁补偿款应属于原告所有。

1、庭审中,原告方已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涉诉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原告,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告方证据1)证实:原告租用被告火炬路GL新村路西院落一处时,属于被告享有的财产范围包括四间房屋、十二间猪圈、香椿树260棵、水槽一个,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财产。证人董纪忠的证人证言也证实:上述简易房系原告出资所建。同时,被告方当庭认可了简易房、简易棚等财产系原告所有这一基本事实。原告起诉中提及的简易房等财产均是原告在租赁期间善意添附。原告毋庸置疑的应是上述财产的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项财产权利。

2、被告方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涉诉简易房等财产共获得补偿款62792.18元,该笔拆迁补偿款已由被告所领取,对此,原告方已举证《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非住宅类房屋补偿明细表》、《火炬路景观改造地上附着物补偿领款单》进行证明,且对于领取了补偿款这一事实,被告方也予以认可,原告的财产被被告侵害,被告已经构成侵犯财产权的侵权行为,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返还并无不当。

3、被告方辩称双方租赁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如擅自乱搭乱建,到期无常拆除这一抗辩理由不应成立,首先,证人DJZ的证人证言证实:原告在添附上诉财产时,是取得了被告方同意后进行的;其次,是否属于乱搭乱建,并不是原被告双方通过民事合同所能约定的,认定违章建筑属于行政确认,需有政府规划部门进行确认,任何一个民事行为都没有权力认定建筑物是否违章,而且,原告诉状中提及的简易房、简易棚等财产在拆迁时所认定的性质是附属物(如果是建筑物,补偿不会如此之低),附属物时不存在违章认定的;再者,政府部门在拆迁上述附属物时,已经给予了补偿,这一基本事实是毫无疑问的,政府部门对上述附属物的合法性予以了认可(违法政府是不可能给予补偿的)。因此,被告抗辩理由不应成立。

二、 涉案简易房等被拆迁物的拆迁补偿款被被告占有,应予返还。

原告作为涉案简易房等被拆迁物的所有权人,在拆迁补偿时补

偿款理应支付给原告,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却私自领取了该笔补偿款,并将其据为己有,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均未成功,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利,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同时,拆迁补偿之时,被告对于属于原告的上述财产,属于代为保管,如果被告始终拒绝返还,将涉嫌构成“侵占罪”。

综上所述,本案简易房等财产的权利人属于原告,与之相应的拆迁补偿款自然也应归原告所有,本案原告CYY之妻,目前患乳腺癌刚刚做完手术,家中经济条件较为困难,无论于情于理于法,被告方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都是错误的,请求法庭依法公正裁决。

代理人: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王志刚 律师

201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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