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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锦旗律师
黄锦旗律师
湖北-咸宁
主办律师

清白无罪,慎用取保候审

其他2013-07-01|人阅读
清白无罪,慎用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31日,柳娜(女,化名)被湖北省某县**局以涉嫌包庇罪刑事拘留。
柳娜的弟弟通过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取得联系,前来事务所咨询。在了解情况后,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柳娜弟弟的委托,由黄律师担任柳娜在侦查阶段的律师,为柳娜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与柳娜会见后,得知柳娜是在**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时,她的某个举动引起了侦查人员的怀疑和误解,且在被传唤时情绪不够冷静,没有及时澄清自己的做法、消除**人员的疑虑,以致被**机关以涉嫌包庇罪刑事拘留。针对柳娜的上述情况,黄律师指出问题的症结所在,要求柳娜在以后接受**机关讯问时,保持冷静、理性、客观的态度,实事求是接受调查,澄清事实,合法维权。柳娜认真听取了黄律师的建议,有了深刻的反思,在随后接受讯问时实事求是地进行了回答。
但是,由于所涉案件重大,**机关在较长时间内没有解除对柳娜的刑事拘留。柳娜心理又焦躁起来,多次要求取保候审。黄律师再次会见柳娜,劝她保持信心和耐心。取保候审不但费钱费力难度大,而且在取保候审后,如果自己稍有不慎,发生违反规定的情况,导致取保候审不能最终被**机关解除,就可有可能在自己的人生履历上留下一个污点。
最终,柳娜的等待有了好的结果,2013年6月27日**机关解除了柳娜的刑事拘留,发给她无罪释放证明。
律师观点:
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
对于刑事拘留的决定和解除,《**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比较详实的规定。关于刑事拘留的解除,第一百一十三条有明确规定,**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处理。一是对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二是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直接向院移送起诉;三是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明犯罪事实的,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继续侦查;四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
在解除刑事拘留时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应当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并在该文书中写明释放原因。2、对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释放被拘留人外,还应撤销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3、对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
而对于取保候审,《**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适用条件、保证人、保证金、决定程序等方面设有重重严格的限制,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留有近似严苛的遵守规定,违反规定的处罚也非常严厉。而对于取保候审的解除,该规定仅有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真正执行取保候审解除程序的情形少之又少,很多的取保候审都是不了了之的结果,导致大量的保证金被没收,最终还给广大人民群众造成一个“交保证金就是交罚款”误解,同时也给很多清白无罪的人留下不应有的人生污点。
因此,律师建议:在坚信自己清白无罪的情况下,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人应尽量慎用少用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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