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范志强律师
范志强律师
山东-青岛
高级合伙人律师

代理医疗纠纷医疗机构承担70%责任,委托人获赔63万元

损害赔偿2019-07-15|人阅读

委托人:患者亲属

代理律师:范志强 孙心琳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案情介绍】

2015年1月10日,患者因发现颈部包块去青岛市黄岛区某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结节性甲状腺肿。1月12日,医院对患者行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手术。术后,因术后,患者出现呼吸困难、呼吸心跳停止,医院进行心肺复苏术不见好转,患者一直处于昏迷状态。2016年4月,患者不幸去世。

【律师办案过程及代理意见】

范律师、孙律师接受患者亲属的委托,代为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本案争议的核心焦点是: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

诉讼中,我方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律师认为医院应对患者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医疗鉴定陈述的主要意见如下:一是术前误导患者,医院未进行详细的甲状腺功能检测,直接确定必须手术治疗,误导患者;二是甲状腺次全切除术本身存在失误,医院存在术中操作不规范、止血不彻底等严重过错,致使患者出血严重且未得到及时治疗,最终导致患者呼吸困难和呼吸停止;三是术后未尽诊疗义务,医院在术后未采取任何护理或观察措施,也未提供相关指导;四是抢救措施不当。

经司法鉴定听证,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采纳我方主要医疗陈述意见,出具鉴定结论,认为医院诊疗过程存在以下不足:一是术中止血不彻底。根据病历记载,患者因结节性甲状腺肿入医院行择期手术,术后不久即出现呼吸困难而呼吸停止,急入手术清创发现,颈阔肌下血凝块约200ml,创面弥漫渗血,说明颈部出血原因符合甲状腺手术中甲状腺断面未能有效止血所致,从而造成术后并发症,医方存在过错。二是术后观察,处理不及时。术后再出血系甲状腺手术后十分严重的并发症,一般在术后24-48小时内,由于可引起患者颈部迅速肿大、紧张、呼吸困难,甚至可发生窒息。因此,术后应严密观察生命体征、局部渗、出血情况、窒息前的早期变化,以便及时有效处理。根据病历记载,病史中未发现医院有术后床边备紧急气管切开设备等预防措施,在出现窒息时医院未能及时重建通气道,延误了最佳抢救时间,说明医院对患者可能发生的术后并发症重视不足,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存在过错。综上,医院在对患者医治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是主要因素,医疗过失行为的参与度为60%-80%。

【法院审判】

经黄岛法院多次开庭审理,法院基本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认定该医院按70%承担赔偿责任,并基本采纳我方各项赔偿数额的主张,判决医院向委托人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合计628490元。

【办案小结】

医疗鉴定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最主要的环节,直接确定医院是否有过错及责任比例,系法院确定责任的依据。本案中,代理律师详细了解医院诊疗过程,准确分析概括医院的过错,争取到我方有利的鉴定结论,是本案成功的关键。

(注:为保护委托人隐私,本文不提及当事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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