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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红玲律师
曹红玲律师
湖北-武汉
合伙人律师

无劳动合同如何确定劳动关系

劳动工伤2013-06-03|人阅读
20083月李到某个体工商户工作,20093月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03月。20098月,该个体工商户业主在同一经营地址成立某公司,从事与工商户同样的业务,并告知所有员工以后以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20103月之后李仍然在此地点工作。4月工商户注销。之后李代表公司与其他单位签订各项业务合同,合同上均有李的签名以及公司公章。 20113月,李因公司不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及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公司已经补缴社会养老保险。李向劳动仲裁提交4份业务合同,均为复印件,同时有三名同事当庭证明。公司表示李不是该公司员工,只与个体工商户有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认为业务合同复印件无法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几个证人不能证明自己就是该公司员工,因此不认定李与该公司有劳动关系,驳回李的所有仲裁请求。 本人代理李向法院起诉。 诉讼中本人提交四份业务合同复印件、一张业务单位提供的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复印件、三十条公司经理以及经理配偶与李的工作短信。 由于业务合同应当由公司和业务单位保管,李做为公司员工只能保留合同复印件,所以我申请法官去业务单位调查取证。同时,增值税发是复印件,我通过国税网站系统查询到该发记录的纳税人为该公司,但该公司不予承认所以我也申请法官对该发进行调查。经法官到业务单位调查证实,李确实是代表公司与他们签订过业务合同,在税务机关调查的结果也显示,该发的纳税人为该公司。 面对这样的取证结果,公司不得不承认了与李的劳动关系,并愿意支付双倍公司以及现金补偿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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