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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全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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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案例分析

其他2009-10-10|人阅读

证券经纪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案例分析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 顾全丁律师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4年被西北证券公司(化名)任命为玉龙营业部副总经理,同案的秦某被西北证券公司任命为玉龙营业部总经理。西北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国有企业。公诉人指控:20071月至12月,秦某利用总经理职务之便,虚构兼职经纪人段某、李某的名义,冒领佣金33万余元;王某利用副总经理职务之便,虚构兼职经纪人万某、何某、朱某的名义,冒领佣金4万余元;秦某伙同王某利用职务之便,虚构兼职经纪人高某、冯某的名义,冒领佣金35万余元。公诉人认为,秦某和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382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

【争议焦点】

1、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构成贪污罪还是构成职务侵占罪;2、犯罪金额如何确定;3、两被告人之间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办案要旨】

律师接受被告人王某的委托后,通过查阅案件资料(新修订的律师法刚刚实施,律师据理力争,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获取了全部诉讼文书和案卷材料),获得如下重要信息:1、被告人秦某和王某均与西北证券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2、华西公司的工商等级资料和股东名册。载明西北证券公司的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反映有多名法人股东的性质是国有。3、西北证券公司关于玉龙营业部的组织管理和薪酬管理文件。经查,王某有经纪人资格,可以开展经纪人业务,同时证券公司允许开展兼职经纪人业务。律师通过和被告人充分沟通,确立了罪名变更的辩护思路。相比贪污罪而言,职务侵占是轻罪,对犯罪金额进行扣减辩护,结合被告人投案自首和积极退赃的情节,最终达到被告人不被判处实刑的目的。结合以上辩护思路,辩护律师提出如下辩护观点:1、嫌疑人王某构成犯罪的性质问题,认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嫌疑人王某的职权问题是政策咨询,没有核算佣金和审核经纪人的职权。2、嫌疑人涉嫌犯罪金额问题。指控犯罪金额没有扣除嫌疑人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也没有扣除嫌疑人本人有权获取的佣金提成,没有扣除营业部允许发展兼职经纪人所应当获取的佣金提成。3、两嫌疑人是否存在共谋分取冒领的佣金提出问题。指出王某与秦某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秦某与王某在职务上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对指控伙同冒领的35万余元佣金没有主观的犯罪故意,存在受领导指使和服从领导安排的情形。4、嫌疑人王某存在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庭审中,针对争议焦点,合议庭反复几轮进行法庭调查,辩护律师和公诉人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大部分意见,对犯罪金额予以扣减,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上诉期内,被告人未上诉。

【律师点评】

从判决结果来讲,无疑是取得了很好辩护效果,但对于本案,有几点值得我们深思。证券经纪人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证券经纪人的发展,证券经纪人相关纠纷不断涌现,凸现其法律地位模糊、法律责任界定不明等诸多问题。证监会公布了自2009413日实施的《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但这一规定无论从效力、内容还是形式都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在具体案例中要注意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使案件才处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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