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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辉律师辩护龚**强迫卖淫案二审改判死缓案

刑事辩护2010-11-17|人阅读

张学辉律师辩护龚XX强迫卖淫案二审改判死缓案 2010117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向张学辉律师送达了龚XX(化名)强迫卖淫案二审《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杭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对龚XX判决死刑的量刑部分,改判为死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龚XX涉嫌强迫卖淫案,公诉机关是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向杭州中院提起公诉的,杭州中院通过法律援助中心为龚XX指派了辩护人。经不公开开庭审理,杭州中院以强迫卖淫罪一审处龚XX死刑。

一审判决后,龚XX远在深圳的亲属委托张学辉律师为其二审辩护律师,希望通过律师努力使龚XX得以免死,为龚家保留这根独苗。

浙江省高级法院原定于六月三日开庭审理,因公诉方需要核查辩护律师提供的相关证据,建议法院延期审理,法院经与辩护律师沟通,同意延期审理。

延期期间,张学辉律师又补充收集了相关证据提交法庭,主审法官传被告父母来法院就相关事实予以核实并记录在案,7月29日该案二审借用萧山区法院十一号法庭再次开庭审理。

  举证质证阶段,张学辉律师对一审认定案情的主要证据即三名被害人证言提出异议(一审时被告人、辩护人均未对此提出异议),并指出三被害人陈述的重要事实前后矛盾,说法不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其有关被告人强迫他们卖淫的证言不应当采信。

  法庭辩论阶段,张学辉律师提出五点辩护意见:

  第一,三被害人证言能够证明被告人没有实施强迫行为。原审对被害人证言中多处关键问题的陈中的前后茅盾、被害人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以及对未成年取证没有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等情况给予必要注意,仅截取被害人证言中对被告人不利的部分陈述,并以此作为认定事实和处罚的主要依据是错误的,请求二审予以审查纠正。

  第二,到案三被害人中,除贺某已满16周岁外,被告人对另外二人实际年龄不明知,相关指控不成立。

  第三,强迫是违背行为人意志的心理状态,是否违背行为人意志只有行为人自己清楚,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强迫五人卖淫,但到案指控的仅有三人,另外二人是否是被被告人强迫,没有被害人指认,不能确认他们是受到了外力强迫还是自愿卖淫。所以,对被告人强迫另外二人卖淫的指控不能成立。

  第四,原审以“根据到案被害人关于被告人与美容店方是按2:1的比例爪分她们全部卖淫赃款的陈述亦足以证实其与美容店一方的在逃人员均系本案主要犯罪人员”一节仅有一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这个被害人陈述也不是她自己感知的事实,而是听别人的传述,真实性无法证实。原审判决偏听偏信这无法印证的陈述,以此作为认定被告人为主犯的主要证据,是不能成立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应予从轻处罚。

  第五,根据原审案卷材料反映,关于被告人年龄派出所的记录、河南省某县法院判决书对被告人的年龄认定均不一致,而根据辩护人收集并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真实出生时间是1991年9月18日,案发时被告人未满18周岁,因此,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且不适用死刑。

  张学辉律师结合本案证据对上述五点辩护意见逐一作了详尽的分析和阐述,请求法庭撤销一审死刑判决,对龚XX从轻处罚,并向法庭提交书面《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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