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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淼红律师
曾淼红律师
湖南-岳阳
主办律师

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向雇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2013-09-22|人阅读

现实生活中,企业将工程承包给包工头,包工头再组织人员完成该完工程。在此过程中工人受伤,那么该找谁负责赔偿呢?这是困扰很多雇员的一个问题。

案例:

张某承包了某大厦(法人单位)的油漆工程后,从老家雇请了13个人一起完成该大楼的油漆工作。刚开工不久,李某在喷漆过程中由于机器故障,油漆进入眼睛,导致眼睛受伤,构成了七级伤残。后李某找张某要求赔偿,张某在赔偿了一万元医疗费后,以没有赔偿能力为由让其找发包方某大厦。该大厦声称,李某由张某雇请,理当由张某负责赔偿。就这样,张某与该大厦踢起了皮球。后李某委托本律师处理该案。本律师代理李某将张某和该大厦同时告上法庭。法院裁定由该大厦先行支付医疗费用二万元,某大厦拒绝履行,法院对该大厦的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后,该大厦支付了二万元的医疗费。后法院判决该大厦与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计22万多元。该大厦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维持原判,后李某顺利地拿到了22万多元的执行款。

法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大厦(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了不具备 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张某,大厦未尽选任义务,因此其存在过失,且该过错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根据侵权法的理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张某(雇主)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亦有过错,二者构成共同侵权责任,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十一条第二款进一步用了明确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雇员受伤后,既可找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找发包方索赔,因为两者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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