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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淼红律师
曾淼红律师
湖南-岳阳
主办律师

紧急避险受伤 照样可获赔偿

损害赔偿2013-11-13|人阅读

16岁的李某,在骑单车通过斑马线时,一辆公交车突然启动疾驶,李某为避开公交车,情急之下向左急转,导致猛甩在地,受伤严重,住院治疗一月有余,花去医疗费三万多元。后经法医鉴定,李某构成了十级伤残。

事后,公交车司机宣称,李某并不是其车辆碰倒,是自己不慎摔倒,因此不负赔偿责任。后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证明上载明:“经调查,不能确认陈某驾驶的客车在行驶时与行人李某接触,造成李某受伤。”

李某父母不服交警部门的认定意见,委托律师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所在单位赔偿其其各项费用共计13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121910时许,某公司驾驶员陈某驾驶该公司名下客车过十字路口等红灯,停在第三道,因第二道上停着一辆超大货车,挡住了双方视线,绿灯亮起,两人都试图加速通过斑马线,虽然此时的陈某采取了紧急刹车,但已使李某遭受惊吓,并因紧急避险造成了伤害。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机动车行经十字路口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驾驶人陈某应当知道在通过斑马线时有行人通过的可能,却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形下加速行进,以致造成他人伤害,应该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陈某系公交公司的雇员,陈某驾驶车辆系履行职务行为,理应由公交公司对陈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给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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