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 深宝法刑初字第562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雄,男,1992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01023016,汉族,广东省雷州市人,高中文化,住广东省雷州市某某村20巷003号,务工。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10月22日被湛江市徐闻县公安局羁押,2010年10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蔡妃咏,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一诉(201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雄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蒋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雄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6日,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富士康公司鸿观科技园内的生产线员工准备将打包好的IPAD电脑入库时,发现成品比入库验收单多了五部IPAD电脑,当班员工遂将多出的五部IPAD电脑放到车间的工作台旁,等待制造部员工取回,后因故该五部IPAD电脑一直未被取回。5月31日,该公司员工被告人黄某雄发现上述情况后,趁无人之机,将其中一部IPAD电脑盗走藏入鞋柜内,并于当日下班时夹带出公司,后该电脑被其丢弃,未能缴获。6月1日,被告人黄某雄伙同贾林威(已起诉)又用同样方法盗走IPAD电脑一部,并由贾林威将该电脑藏在公司二楼自己的鞋柜内,另外三部IPAD电脑仍放在工作台下面。案发后,贾林威向公司负责人上交了其藏在鞋柜内的一部IPAD电脑,并带领民警找到放在工作台下尚未被盗的三部IPAD电脑。经鉴定,涉案IPAD64GBWIFI平板电脑裸机,每台价值人民币5606元。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黄某雄的家属赔偿了被害单位损失的一台电脑的价值,计人民币5606元,给被害单位挽回了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核实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证明材料、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涉案物品照片、涉案脏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雄自愿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且涉案赃物已全部被缴获并退回给被害单位,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雄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龚 振 京
人民陪审员 肖 典 富
人民陪审员 陈 浩 山
二0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白 宇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