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刘某夫妇经广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叶某、邝某介绍,同意购买该公司库房,双方于2017年2月13签订了《使用权买卖合同》,合同签订时刘某向合同经办人叶某支付了3万元合同首付价款,公司在合同上及收据上加盖了公章。2017年2月13日下午刘某又分两次向该公司经办人员叶某支付了10万元合同款价,叶某向刘某开具了白条收据。
合同履行过程中,刘某发现广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未经任何机关批准便于2016年擅自修建了三单元大楼楼梯,楼梯建成后该公司将楼梯下的绿化空地围起来建成库房对外销售,刘遂决定不予购买该库房。
刘找到该公司,该公司仅同意解除合同,退还3万元买受款,对叶某以个人名义收取的10万元买受款则不予退还。
[代理意见】
广安市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售库房系违章建筑,该公司无权对外销售使用权。在诉讼期间,代理人申请法院调取了该公司工作人员叶某、邝某的工资表,证实叶某、邝某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并申请法院通知执法局经办人员到庭作证,来证实该库房系违章建筑,经法院通知后,执法局方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七日内自行拆出所售库房的书面决定通知书。该公司经综合评估,遂主动与刘某协商,对所收房款予以了全额退还,双方解除了《使用权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