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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中城律师
肖中城律师
四川-广安
副主任律师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被裁定自动撤诉后能否再次起诉?

债权债务2018-03-08|人阅读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被裁定自动撤诉后能否再次起诉?

案情回顾

被告杨某一直以XX公司名义对外承接工程项目,被告杨某与XX公司属挂靠关系,杨某曾向该公司借款20万元,用于工人工资发放,双方同时约定,在甲方支付工程款时,将工程款打入该公司账户,由该公司扣除以抵消借款的20万元,直至20万元抵消完。

201759日,XX公司收到人民法院对被告杨某下达的裁定书,裁定执行对被告杨某在该公司的工程款共计5万余元,XX公司在收到该裁定后,依法申请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于是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但该公司作为原告方提起诉讼后,经合法程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人民法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2017720日,XX公司将杨某及申请该次执行的执行申请人肖某列为被告,再次提起诉讼, 主张自己对该笔5万余元的工程款拥有优先受偿权,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对该笔工程款的执行。

律师咨询

2018118日,申请人肖某找到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中城律师,对该次诉讼进行咨询,肖律师在了解到案外人Xx公司已经提起过一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后,告知申请人肖某,该公司已无权再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肖律师表示,在法律上,案外人能否再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是有一个时间点的,XX公司在2017年59日收到人民法院下达的裁定书后,应当先提起执行异议,当法院裁定驳回其申请并接到该裁定后十五日内提起异议之诉,否则就过了法定时间。肖律师认为:该“十五日”应属于除斥期间。虽然法律对于该“十五日”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没有明文规定,但试想,如果该“十五日”属于诉讼时效的话(可中断、可延长),有可能会产生:一个“恶意”的案外人跟被执行人串通,案外人不断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而每一次提起执行异议后,人民法院则会审查该异议是否成立以及开庭审理执行异议,在审查或诉讼期间,该次执行则会中止,待审查或诉讼结果确认后再行确定是否恢复执行,这就造成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从法律意义上就永无执行完毕之日,法律对执行异议之诉的时间限制便形同虚设,执行事项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执行事务得不到有效的执行,执行工作效率和司法资源都会面临浪费的危险,而这种情况势必会导致申请执行人利益受损也不符合立法精神。

案件经过

2018122日,肖律师根据申请人肖某的委托,出庭参加诉讼,跟对方代理律师就该程序问题及实体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及辩论。

同时肖律师认为,暂且不论XX公司在程序上是否有资格再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从实体问题上来看,XX公司也无权对该笔5万余元的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原因在于:1、原告XX公司对被告杨某的债权尚未经有权机关确定是否归还,便以此借条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是不能成立的;2、原告XX公司与杨对该笔借款未办理任何优先受偿的登记,XX公司对此也不具有优先受权,只能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3、人民法院于201759日下达的裁定书,裁定执行对被告杨某在原告XX公司的工程款程序及实体都是合法的,应按裁定执行。

2018126日,该案审结,人民法院采纳肖律师意见,裁定驳回原告XX公司的起诉。

律师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此类案件,不能一概而论,“十五天”时间节点非常重要,若撤诉后再次起诉,只要在法律规定十五天内,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但这“十五天”并不能适用延长、中断的规定,时间经过则丧失对执行裁定的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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