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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遭遇“假夫妻”,合同是否还有效?

债权债务2017-11-24|人阅读

买房遭遇“假夫妻”,合同是否还有效?

【案情回顾】

原告赵小姐起诉称:原、被告三方签订《居间合同》后,原告赵小姐与被告周先生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约定被告周先生将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某房屋出售给原告赵小姐。双方签订合同前,原告赵小姐审查了交易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周先生,并且二被告均称朱小姐为被告周先生的合法妻子,并且朱小姐本人以周先生配偶身份出具了《同意出售证明》。原告赵小姐基于此分别与二被告签署了上述三份合同。原告赵小姐按约支付了房屋价款、中介费、保障服务费。但之后,其发现被告周先生的妻子并非朱小姐,而是韩小姐

故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周先生返还原告赵小姐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3、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赵小姐房屋价值损失17890004、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中介费,并支付相应利息;5、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服务保障费及利息6、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对此,被告周先生同意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原告赵小姐首付款,并同意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不同意赔偿增值损失170余万元,评估报告的时间节点对自己不公平,房屋交易发生在2010年底,原告赵小姐2011年底起诉,网签合同于201110月撤销,评估时间节点应以原告赵小姐起诉维权日为准。中介费和服务保障费是由被告房产公司收取的,故应由该公司承担。

被告房产公司辩称:(1原告赵小姐基于房屋买卖合同提起诉讼,而我公司与原告赵小姐之间系居间合同关系,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故原告赵小姐不应在本案中要求我公司承担任何责任。(2)关于原告赵小姐要求退还居间费、保障服务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与本案也不属同一法律关系。

【法院审理】

1、撤销原告赵小姐许云龙与被告周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2、被告周先生返还原告赵小姐购房款,并向原告赵小姐许云龙支付利息(以购房款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支付购房款之日起计算至判决之日止)

3、被告周先生赔偿原告赵小姐屋差价损失人民币826700元。

4原告赵小姐于被告周先生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将该房屋返还给被告周先生、第三人韩小姐

【律师观点】

北京专业房产纠纷律师孟博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民法通则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本案中,被告周先生在与原告赵小姐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其配偶的真实情况,而由案外人朱小姐假冒其配偶签署《同意出售证明》,该行为最终直接导致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故被告周先生的行为构成欺诈,原告赵小姐据此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应予支持。

孟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告赵小姐要求被告周先生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合理利息也是合理的

本案原告赵小姐系依据其与被告周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提起本案之诉,虽然被告房产公司存在过错,但原告赵小姐与被告房产公司之间系居间合同关系,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原告赵小姐要求被告房产公司与被告周先生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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