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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倩律师
赵玉倩律师
云南-昆明
主办律师

受贿罪

刑事辩护2013-03-26|人阅读

受贿

受贿案件的无罪辩护

作者:赵玉倩律师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129月,我应涉嫌受贿罪刘某的委托,担任她的辩护人。刘某在案发前担任楚雄某县的乡镇副乡长,是一位被颁发很多荣誉证书的女干部,自从接触以来,我发现她是一位杰出的乡村女干部,我叫她刘。刘给我介绍了她案件的情况,检察院反贪局认为她涉嫌收受他人贿赂189000元被拘留,现在被取保候审。她认为是被冤枉的,她收取的是她在案发时担任七峰林场董事长的合法报酬,她拿出了她当时担任董事长的选和董事长任职证书,七峰村委会书记、主任的乡政府任命书,还有很多,她为七峰村委会购买公物的购物发,经过慢慢交谈了解,我已经了解了案件的整个真实情况。

反贪局的起诉意见书认为:刘某在担任禄丰县中村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和中村乡七峰村委会主任、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2000年至20086月期间,先后收受向七峰林场采伐林木公司的提成回扣现金189000元,触犯《刑法》第385条,涉嫌受贿罪。刘某主动供述司法机关不掌握的情况,系自首,特将犯罪嫌疑人刘某移送审查起诉。

看到这份起诉意见书,我觉得反贪局所定的罪名有错,刘某不构成受贿罪,她在案发期间具有身兼四个职务的特殊情况,她担任中村乡副乡长,同时担任七峰村委会主任、书记,又担任七峰林场董事长。根据刘某的供述,及采伐林木公司法人和出纳都陈述一致,刘某与该两个公司都是事先说好收取提成,按每方10元计算。具刘某说,那是她为该公司完成采伐指标的劳务报酬,因为她作为林场董事长,没有工资,这些提成,就算是她的工资。还有这起诉意见书对刘某所收受的钱的定性也很特别:“提成回扣”,按照中国人的普通语法,“提成”就是“提成”,“回扣”就是“回扣”,哪有提成回扣这种说法,我想,大概反贪局也不知道怎样表达合适了。

我认为对于刘某所收受的资金的使用情况,也很重要,于是,我详细地询问了资金使用去向,并对刘某在案发时身兼4职的客观事实,及林场股东部分口头同样她向采伐林木的公司领取报酬的情况,一一作了整理,并写了整整8页的要求检察院调取以上证据的申请书,我论证了调取证据的重要性,这些证据客观真实反映刘某没有没有犯受贿罪,更没有涉嫌犯罪,检察院虽然调取了部分证据,但是,还不全面。我让刘把她出钱为七峰村委会购买公物的发单据8张共53089.9元交给检察院公诉科,但是,公诉科没有收,要求在开庭时由我方出示。

时间很快就到了201211月上旬,公诉科把刘某的案子移送起诉到法院。公诉科接受了我的部分意见,没有把刘某的罪名全部定为受贿罪,而是定为2000年至2006年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收受回扣129000元,2007年至2010年由于刘某已经担任中村乡副乡长,所以,构成受贿罪,收受回扣80000元。前罪约5年左右,后罪5年以上,10年以下,两罪并罚,前景不容乐观。

尽管如此,我认为刘某的受贿罪根本不成立,刘某从2000年至案发时,仍然担任七峰村委会的主任、书记,作为副乡长,她并未分管林木,分管林木的是另一位副乡长,我调取了这几份政府文件和任命书,准备在法庭上出示,用于推翻检察院对受贿罪的指控。

经过几天充足的准备,我已经进入了备战状态。县检察院派出了实力最强的检察官和我对阵,据说这位女检察官是全省10佳检察官之一。走入庄严的法庭,我想,一场罪与非罪,此罪还是彼罪,公平和正义,激烈的较量开始了。

被告人刘某站在了被告席上,一一回答了检察官的提问和我的提问后,进入了举证质证的程序。对于控方的证据,特别是对于孤证和不能案件所指控事实的证据,我围绕着指控罪名不成立的目标一一反驳,气得女公诉人拍桌子,我提醒了她,别激动,别把国家的桌子拍烂了。

我当庭向法庭出示了36份证据,公诉人一一质证,公诉人认可了少部分证据,大部分证据质证意见是认为是孤证,不能证明我的主张。而我的回答是:根据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孤证不能定罪,但是可以定无罪,我的主张仍然成立。

经过了激烈的质证较量,又到更加猛烈的辩论交锋, 我认为刘某收取提成是事实,但是收取这份钱是以其担任七峰林场董事长的身份,而不是以副乡长和村委会主任、书记的身份,即使是以村委会主任、书记的身份收取,也不构成受贿罪,只要证明收取资金未归其个人所有,也不构成犯罪。而公诉人依然坚持公诉意见,刘某构成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过几轮深入主题的辩论和激烈的交锋,渐渐的,案情明朗了,我的内心里,已经对该案有了胜利的把握。

法庭审理结束后,我马上就对刘某和参加旁听家属郑重告诫:对今天庭审的情况需要保密,因为刘某是因为被人告发而涉案的,如果知道我们的辩护成功,有可能会阻碍案件的正常判决.

庭审过后,我们一直等待结果,我知道,如果没有外力的干扰,我的无罪辩护就成功了,其实我的目的就是达到让当事人虽然有罪,但是免于处罚,让她保留了公职,老有所依。同时,也让她得到公正的处罚。

在庭审后10天,由于刘某家属的不慎,走漏了法庭的审理情况,又因为该法院的法官也是刘某家属的乡亲,开着法院的公车去刘某家属的邻居家吃杀猪饭,告发刘某的人就拍了法院的车停在院外的照片,并配上提目为《最牛的贪污腐败案》的文字发在了网站上。同时,该告发人还把这图片和文字短信群发,县科级以上干部,都接到了。

我知道此事后,清楚认识到,好事当然会更好,坏事传到网上,会变得更坏。事情越来越糟,本来我决定采取让沉默来应付一切,因为我知道,刘某不会有好的判决了,只希望让网络风波平息一下,把影响减到最小。但是,20121219日晚,不知道是谁,又发了一篇题目为《对最牛的贪污腐败案的反驳》的文章,内容是批驳上家的不属实的内容。这篇文章一发表,我知道又糟糕了,果然,2012年上午约10点,刘某说法院要她去拿判决,我知道,刘某要被收监了,我赶快赶到法院,判决书还没有写好,刘某就站在警车旁边,旁边有两个押送她的女干警。我急速到了刘某的面前,她告诉我说要上诉,就被警察带走了。

经过几个月的相处和了解,我认为刘某并不是一个贪官,从现有的证据来看,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她即使有罪,也不是那样不可饶恕,也不至于要被送进监狱,因为她还是为家乡的父老乡亲做了很多好事,在人们的心中是个好大,为此,我落泪了,无言,无奈。当天下午6点,我领到了刘某的判决书,公诉机关起诉的受贿罪不成立,但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成立,判刑6年半。

当然,我下一步要做的事情,就是为刘某上诉。

作者:赵玉倩律师

201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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