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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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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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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入动拆迁,二审法院撤销行政裁决

行政诉讼2011-06-25|人阅读

浙江省某市动迁居民李某,因不服该市房地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向当地基层人民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裁决。一审时李某提了三个观点:一、因该房屋产权曾与被告房地局发生过矛盾,对薄公堂,因此被告作出的行政裁决显失公证;二、当地的房屋拆迁实施细则未经人大立法,不能做为行政裁决的依据;三、动迁安置的条件不合理,并且在安置过程中动迁公司存在多次违法违规的行为。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该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行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判决“维持被告房地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

一审上诉期间李某找到刁律师,希望律师能委托代理二审。经律师对一审案情分析研究后,说服当事人在二审时突出重点,放弃侃侃而谈,将重心放在动迁安置的程序是否合法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基于正当程序理由,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机关对未查明问题,即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且不能举证,该裁决可认定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

对于案件材料的研究时,律师发现在安置过程中,拆迁人没有依法送达房屋评估报告,系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从一审时被告提供的材料看,在送达回证上,房屋评估报告被人为划去,见证人为空白,被告也没有在其他材料对此进行备注。虽然事后,被告向法院提供一份由有二名工作人员签字并经居委会盖章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曾经送达过全部拆迁材料,当时原告对评估报告不满,故被划去。

在安置过程中,拆迁人经常会出现多次违规行为,但被拆迁人往往难以举证,更加困难的是,在有限的材料中发现并抓住机会。律师在二审中说,在送达回证上,见证人这一栏为空白,材料中也没有居委会二位工作人员陪同送达的记载,因此不能认定送达材料时有在场见证人。居委会的证明与送达回证的记载存在矛盾,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上诉人在涉案房屋裁决前,送达了房屋评估报告。因安置程序违反规定,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裁决没有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在差不多半年后,二审法院做出四项判决:一、撤销一审法院行政判决;二、撤销被上诉人房地局房屋裁决;三、责令被上诉人房地局对涉案房屋重新作出拆迁裁决;四、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由被上诉人房地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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