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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晓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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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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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公司与张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债权债务2012-03-24|人阅读

重庆某公司与张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情经过

2008年某月某日,重庆某公司与广安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重庆某公司承建广安某公司的厂房等施工工程。工程竣工后,经双方决算,确认工程总价1720000元。重庆某公司委托张某催收广安某公司所欠的工程款,并书面承诺:“重庆某公司诉广安某公司厂房建设工程款的结算价款1720000元,此款中有700000元属张某所有,在执行兑现时,由张某自行领取。此款含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余款1020000元,由重庆某公司在法院或政策部门领取”。随后,张某聘请律师并垫支律师费、诉讼费用后,经重庆某公司同意,以重庆某公司的名义向当地法院起诉。2008年某月某日,法院判决由广安某公司支付重庆某公司工程款17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5280元。该判决生效后,重庆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广安某公司共支付1074487元。后重庆某公司拒绝向张某支付委托费用700000元,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重庆某公司按承诺书的约定支付报酬700000元。法院判决:重庆某公司向原告张某支付代理报酬700000元。

案件办理:一审宣判后,重庆某公司不服,委托白晓民律师向广安市中院提起上诉。经过开庭,代理人陈述了代理意见。法院部分予以采信,判决撤销原判决,由重庆某公司支付张某报酬430957元,为委托人挽回损失2690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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