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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利律师
汪利律师
宁夏-银川
主办律师

李某涉嫌非法拘禁罪适用缓刑一案

刑事辩护2014-03-11|人阅读

简要案情:20132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李某接到朋友的电话要求其开车带其朋友到宁夏石嘴山去找老板即受害人杜某要工资,李某一行三人到石嘴山市某小区内找到受害人杜某,李某负责开车在车上未下车,另两人在车下与杜某理论一番后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胁迫杜某上车,当晚由李某驾车将杜某等人带至吴忠市的一个宾馆,到宾馆后犯罪嫌疑人李某自己住一个房间睡觉休息,而另外两人与受害人同住一个房间要求其尽快支付拖欠的工资,将受害人拘禁至第二天早上因要工资未果后将受害人释放回家,后受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并于2013218日将其刑事拘留。

李某家属联系到汪利律师并委托了汪律师作为李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汪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李某,向李某询问了详细经过,李某陈述的事实与上述案情一致。汪律师得知公安机关已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并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后,汪律师第一时间与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取得联系,并将自己的意见与检察官进行了交流。

汪律师认为本案事出有因,李某的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对李某没有逮捕的必要,建议检察机关解除拘留的强制措施不予批准逮捕。具体理由有:

一、本案事出有因,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动机是好的只是采取了不正当、不合合法的手段,其目的也是为了要回自己的辛苦钱,这本应该是法律予以保护的合法利益,就是因为采取了错误的维权方式才造成的,主观恶性上讲与其他的同类犯罪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受害人的行为也是导致发生此次事件的根本诱因,受害人长时间拖欠工资不付,并且被多次催要时还恶语相向,而且就是这次被拘禁后也还没有给人付清工资,受害人自身的行为对此次事件的发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过错和责任,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未造成严重的后果,拘禁的时间短总计十一个小时左右,尚未超过十二小时,犯罪情节轻微;

四、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此次行为过程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他只是负责开车,对受害人没有实施直接的拘禁行为,更没有辱骂或殴打行为。

检察机关当天听取了汪律师的上述意见并经过认真研究后,于第二日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的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公安机关接到决定书当日将犯罪嫌疑人李某从看守所予以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该案最终经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判决对被告人李某适用拘役刑并依法适用了缓刑。李某服从法院判决并认真吸取了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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