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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拒绝亲子鉴定可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离婚2012-05-31|人阅读

一方拒绝亲子鉴定可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黄和清 13377855815

【案情回放】

××与李××系武汉大学生命科学院2004级同学。双方于2006年5月确定恋爱关系,2008年12月25日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8月17日,李××生下一儿子李×。在日后的生活中,张××发现李×的长相既不像自己,也不像××,而像李××的初恋情人。××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时曾亲口说过儿子李×不是××的。为此,××当时提出要做亲子鉴定,但××没有同意。2011年10月21日,在未经李××同意和法院许可的情况下,××遂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与李×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同年11月18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依据DNA检验结果作出了排除××与李×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的鉴定结论。

2012年2月28日,××依法提起离婚诉讼,诉请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判令其与李××离婚,儿子由李××抚养,由××返还其垫付的抚养费40000元,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并支付鉴定费3800元。同年3月9日,开庭审理时,李××未到庭应,法院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律师观点】

一、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张××与李××解除婚姻关系。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张××提供的亲子鉴定

结论证明了李××所生儿子李×与××之间不存在亲子血缘关系,而李××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也未到庭应诉。因此,可推定××与李×之间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该事实致使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二、××诉请法院判令李××返还其垫付的抚养费40000元,于法有据。

因李××所生儿子李×与××之间不存在亲子血缘关系,也无其他法律上拟制的父子关系,故××没有抚养×波的法定义务。因此,××诉请李×的监护人即徐××返还其以前垫付的抚养费,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三、××要求李××赔偿精神抚慰金和垫付的鉴定费,也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生育的儿子李×与李××没有亲子血缘关系的事实,给××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创伤,故××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应予支持。同时,××为作亲子鉴定所支付的鉴定费也应当由李××承担。

【法院判决】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张××与李××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没有和好的可能,遂判决准许其离婚。同时,考虑到李×的年龄、生活环境、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前期××与李××共同抚养的事实,抚养费金额酌情确定为30000元。但××请求5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过高,酌情确定为18000元。同时由李××承担为作亲子鉴定所支付的鉴定费。

【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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