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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有不平,致人摔伤,必须赔偿

损害赔偿2015-09-08|人阅读

路有不平,致人摔伤,必须赔偿

20121010日,嘉兴市南湖区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双溪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高中园区公交站台时,因道路经车辆碾压有凹陷情况,致使车辆失控摔倒,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医疗终结后,李某委托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贾利明律师维权。贾利明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方取证,并向有关单位提出调查取证申请,最终确定诉讼方案,20147月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民事诉状

原告:李 ,男,汉族,19 日生,住嘉兴市南湖区 ,身份证号码:

被告:嘉兴市 有限公司 住所地:嘉兴市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 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1010日,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双溪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高中园区公交站台时,因道路经车辆碾压有凹陷情况,致使车辆失控摔倒,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武警嘉兴医院诊断为左锁骨粉碎性骨折、左侧六根肋骨骨折,并经手术治疗。

原告认为,被告对双溪路有管理责任,但由于被告未尽到管理责任,致使原告受伤。原、被告就赔偿多次协商未成。现原告诉至贵院,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决!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 7

被告答辩称,一、原告主张的事实,答辩人不知情,也不予认可;二、答辩人对原告主张的事发路段无管理权力······;三、即使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原告行使在机动车道上,没有注意观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责任;四、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中,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误工费不应计算······

2014917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道理、桥梁、隧道灯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最后嘉兴市南湖区法院作出(2014)嘉南民初字第1722号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的50%并赔偿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判决后,被告没有上诉并及时履行判决的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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