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罗旷律师
罗旷律师
湖南-株洲
高级合伙人律师

胆结石之死亡,谁之过?

损害赔偿2013-05-02|人阅读

案情;旷母七十二岁,,患有胆结石、肾结石。一天,旷母感到身体不适,疼痛难忍,于是到株洲市一医院住院治疗,被确诊胆结石、肾结石,家属要求对其进行手术治疗,主治医生认为患者年事已高且身体虚弱,不宜进行手术治疗,采取保守治疗为宜,且因患者医保对口治疗医院为株洲市中医院,于是患者家属将患者转至株洲市中医院进行继续治疗。在株洲市中医院,主治医生要求对患者进行手术治疗,家属于是将株洲一医院主治医生的话转告了中医院的主治医生,但中医院的主治医生认为,保守治疗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应该进行手术治疗,并劝告属于签字动手术。手术之后,患者精神状态良好,但几天之后手术导管创口开始腐烂、流浓,交且开始从腹腔导管口流出白色食物残渣,患者状态急速变差。患者家属为查明原因,自费请长沙湘雅医院的专家来会诊,专家建议对患者禁食,在患者身体状态变好的情况下准备进行二次手术。但患者状态一直持续恶化,导管创腐烂严重,十多天后患者去世。家属于是找医院交协,要医院给个说话,医院要求要做尸检确定医院有责任再说,因患者家属不想患者死后再受一刀,于是拒绝了医院的要求。之后家属总认为医院存在问题,多次找医院协商,但中医院每次都说手术相当成功,对患者的死亡自己没有任何责任。患者儿子于是找到了我,我首先到医院复印病历,然后将病历进行了封存。我通过对病历的反复比对及研究,终于发出了医院存在的过错,即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将患者的肠膜割破,但医院并没有将真象告诉患者及家属,造成患者进食时食物进行腹腔,最终腹腔感染,造成多器官衰竭而死亡。确定患者死亡原因之后,我带着患者家属找中医院协商赔偿事宜,但中医院认为患者肠膜破裂系患者年事已高,肠膜比较薄的原故,与手术本身没有关系而拒绝赔偿。协商无果,我建议患者家属走法律途径,于是患者家属委托本律师代为向法院起诉株洲市中医院,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

1 株洲市中医院的医治行为与旷母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医院是否应当赔偿责任?

本案分析:

本律师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将患者的肠膜割破,但医院并没有将真象告诉患者及家属,造成患者进食时食物进行腹腔,最终腹腔感染,造成多器官衰竭而死亡。第一、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将患者肠膜割破,本身已存在重大过错。第二、医院在将患者肠膜割破后,却隐瞒真象,瞒天过海,其行为违背了医治道德,并且不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使不良后果进一步扩大,导致食物进入患者腹腔,最终患者因腹腔感染造成多器官衰竭而死亡。鉴于以上两点,旷母的死亡明显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旷母的死亡原因是腹腔感染,造成多器官衰竭而死亡,明显与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将肠膜割破有关,即医院在胆结石取石手术中存在过错。

2、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将患者的肠膜割破,其不将真象告诉患者及家属,并且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最起码的应该让患者禁食),造成食物进入患者腹腔,最终腹腔感染,造成多器官衰竭而死亡,这是医院存在的第二点过错行为。

本来该案当中,我方已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医院存在过错行为,但主审法官在审理该案时还是要求去做鉴定,我当时就提出异议,但法官认为如没有一个中立的鉴定结果,其也不好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进行过调解,但调解以失败告终,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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