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闫文义律师
闫文义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主办律师

斜视牵引小手术 违规打孔致眼底发炎永久性无视力

民商法2019-06-20|人阅读

斜视牵引小手术 违规打孔致眼底发炎永久性无视力

—— 一未成年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判例解析

前言 本病例患者为小(化名),女,就诊时年仅5岁,一个聪明漂亮十分可爱的维吾尔族小姑娘,被告乌鲁木齐市某眼科私人医院患者小2016该私人医院行简单的“左眼斜视矫正术”,但由于被告该私人医院违规手术,致患者“巩膜穿孔”,从而造成眼内炎,被确诊为左眼无光感,即永久性丧失视力”的严重医疗损害后果,给该未成年本人和其家庭造成灾难性的精神和物质等方面无法挽回的重大伤害。但是就这样一起医方明显存在医疗过错责任纠纷的案件,历经了艰难曲折的维权路。根据医方的申请,2017126日,乌鲁木齐市医学会做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方陷入困惑和无助。于是在本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申请做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予以补救。2018328日,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确认,被告乌鲁木齐莆某眼科私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过错“参与度”75%,伤残等级7级,使本案有了新的转机和希望。2019225日,一审法院按照75%“参与度”比例,判决被告乌鲁木齐莆某眼科私人医院赔偿患方医疗损害各项费用53076681元。

一审下判后,医、患双方都上诉。医方一以贯之”,在上诉中否认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否认患方的诉讼主张及原审判决。不仅如此,医方为了达到其逃避医疗损害的责任,竟从根本上否认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对本病例的司法鉴定意见,提请二审法院改判医方不担任何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要求直接驳回患方的诉讼请求。鉴于案件的“严重性”,本律师根据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办理此类案件的技能,采取了相应的策略和措施,特别是经过医、患双方律师二审庭审中的博弈,患方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最终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少年庭做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患方据一审获赔53076681元。

案情简介:

2016413日,患者小花(化名)因患左眼内斜视,就诊于乌鲁木齐某眼科私人医院,并入住该眼科某私人医院当天给患者进行了“局部麻下+全麻下行了内斜矫正术”,于2016414日出院。出院时患者一般情况良好,生命特征平稳,视力不配合,左眼结膜充血,切口愈合良好,角膜透明,前房正常,瞳孔圆,居中,反光存在,晶体清,眼底不配合检查,眼位正位。但患者术后第三天即感左眼出现眼红,眼胀眼痛,左眼流泪睁眼困难,伴头痛。于是,在2016425日患者前往普瑞眼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眼眼内炎,左眼红膜粘连。给予头孢拉定抗感染治疗,患眼症状稍有改善,建议患者进一步转往上级医院就诊。故患者于2016425日就诊于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发现患者小花(化名)左眼前房积脓,以左眼眼内炎、左眼虹膜粘连收住该院眼科。其医院行左眼玻璃体切割术+非正常晶体手术+剥膜+视网膜下积脓吸出+气液交换+硅油填充术,术后恢复情况一般。术后3月,门诊复查时发现左眼网脱,请外院国内权威专家会诊确诊:左眼硅油眼伴乳化;左眼复发性视网膜脱落;左眼无晶体;左眼角膜斑翳。第二次入该医院诊断结果同上,治疗结果无变化,该医院明示“不敢再做了”(指再做手术),于是建议到日本治疗。日本千叶大学医学部附属医院行左眼玻璃体切除术(vitrectomy+巩膜扣带术(Buckling+硅油(so)。视网膜的缩短加重,术中未复位。视觉功能方面,告知家属即使再次手术也难以长期维持光觉。法医临床检查:左眼轻度萎缩,视力“无光感”即无视力。

律师解析:

本案中,被告乌鲁木齐市某眼科私人医院在本案中存在严重医疗过错1手术记录日期与实际日期不符,无主刀医生签名,手术记录主刀医生与病案首页不符2、入院前门诊及术后复诊无病历记录3违规手术,操作不当,使患者“巩膜穿孔”,造成眼内炎而致“无光感”等。后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确认被告乌鲁木齐市莆某眼科私人医院在对小花(化名)的诊疗过程中,在技术层面上病历多处书写不规范,术前准备不充分,术中存在不当操作,术后病情观察期及预防性抗炎不充分,对病情变化的认识程度重视不够等,医疗行为不符合诊疗技术规范。在注意层面上,术前未签署麻醉知情同意书,更换手术者未征得原告方同意,未能充分履行告知、预见及回避义务。诊疗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未能尽到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是造成目前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过错参与度75%小花(化名)的医疗损害,构成七级伤残。故被告乌鲁木齐市莆某眼科私人医院在本案中存在严重医疗过错

被告乌鲁木齐某眼科私人医院依法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部责任。本病例原本是一例眼睛斜视牵引手术,但是由于被告医院违法、违规盲目手术,且严重不负责任,在尚未过观察期即让患者出院,诊治不当未尽法定注意义务和风险告知义务,导致患者“巩膜穿孔”而造成眼内炎,左眼感染脓变,造成左眼终身丧失视力的重大医疗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被告乌鲁木齐市某眼科私人医院应当承担医疗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

上述有关医疗损害责任,存在医疗过错“参与度”的评判标准问题。本案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医方的医疗过错“参与度”为75%,一审法院也是按照75%“参与度”判赔的。对此笔者认为,“参与度”不应当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唯一评判标准。其理论与实践依据是:理论上,本律师于2014年10月撰写和发表的《三论医疗过错“参与度”的评判标准问题》,已得到司法的认可和参照;实践中,目前我国内地大多数省区已经取消参与度”的鉴定,如北京鉴定业协会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司法上最高人民院有关指导明确否定将参与度”作为评判标准。最近,本律师代理的另外一起新疆某地区市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xxxx民初xxx号判决的一起重大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新疆某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医方医疗过错“参与度”75%,该市人民法院突破“参与度”评判标准,据实判决医方承担全部责任。所以,本律师上述不应当以“参与度”,而应当据实评判医疗损害责任的观点是有理论和实践依据的

本案一审法院和承办案件的法官比较保守和缺乏先进的审判思想,“机械地”套用“参与度”标准,有悖司法的创制性。尽管如此,该案在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通过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补救和坚持不懈的抗争及努力,最终确认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和获得应有的赔偿(患方仍保留诉权),故仍不失为是一起成功和典型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判例。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闫文义

2019620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