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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案

刑事辩护2012-08-10|人阅读

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胡智林律师作为张某某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了指控犯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在辩护词中充分阐述了证据不足的理由,获检察机关采信,检察机关据此作出不起诉决定。

附:

辩护意见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我作为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一案张某某的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涂某某的轻伤系张某某及其纠集的人员非法侵害所致,因此,张某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关于涂某某右手掌骨骨折的受伤经过,涂某某本人的陈述是“我看到穿红色上衣高个胖子在物业服务中心大门口从后面抱住我,穿红西装矮瘦男子对我就是一脚,我用右手去挡,结果右手掌受了伤”(见公安侦查卷第23页),保安刘某的证言是“我看一个戴眼镜矮个子中年男子抱着涂某某(从身后抱),一个穿红色西装矮个子中年男子用脚踢涂某某肚子,涂某某拼命用双手拦,当时涂某某右手背开始红肿”(见公安侦查卷第44页),保安王某的描述是“一名穿红色上衣的四十岁男子从身后抱住涂某某,106的业主用脚踢涂某某”(见公安侦查卷第51页),而张某二的陈述则是“那个保安(指涂某某)拿了一把警棍想打我,我父亲用手去挡,挡在他右手上,应该是这样造成的。”(见公安侦查卷第65页)。

上述言辞证据中,涂某某、刘某及王某三人的描述相互存在明显出入,而张某二的陈述又与该三人的描述截然相反。

本案证明效力最高的证据材料,是现场监控录像的视频。在视频中,根本不存在涂某某、刘某、王某三人所描述的情形,这说明该三人作伪证,这也是该三人的描述存在如此明显出入的原因所在。相反,视频清楚地显示,一个穿黄色上衣的高个男子右手持警棍举过头顶在人群中劈空击打,——这与张某二的陈述相吻合。而从张某二陈述的情形来看,其父亲用手挡的行为就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非法侵害。

二、长沙市雨花区价格认证中心评定财物损失16350元的鉴定结论明显错误,本案财物损失实际不足5000元,张某某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本案《受案经过》(见侦查卷第108页)清楚地说明,公安机关对被砸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照相,因此,本案损坏财物应根据照片确定。而从现场照片来看,只有一台电脑主机倒地(但不一定损坏)、三部显示器可能被砸过、二张桌子被掀翻(但未损坏)、二把椅子被损坏、一处隔墙玻璃被砸破,这与现场目击证人陈某某关于事后现场的描述高度吻合(陈某某证言见侦查卷第57页)。前述物品的损失,不足5000元。长沙市雨花区价格认证中心在对财物损失进行鉴定时,将一批未受损的物品列为了鉴定标的,并且对所有物品均按全损鉴定,同时,又未通知当事人参与鉴定程序,因此,不仅鉴定标的错误,而且鉴定方法和鉴定程序错误,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本案需对财物损失进行重新鉴定。委托鉴定前,司法机关应根据证据确定受损物品;鉴定时,应通知当事人参与鉴定物品的确认。

三、考虑到张某某主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见侦查卷第108页),构成自首,加之受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且张某某与故意伤害案的受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并一直愿意合理赔偿物业公司的财物损失,因此,即便不对财物损失进行重新鉴定,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对张某某不予起诉。

辩护人:胡智林,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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