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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进军律师
张进军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主办律师

胡XX涉嫌故意伤害案_-----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0-11-11|人阅读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新疆同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胡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胡XX,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对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质证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胡XX已经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鉴于被告人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胡XX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胡XX具有如下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根据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分局西河街派出所2009422日所出具的《到案经过》,显示了在传唤胡XX到派出所接受询问的过程中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

2、被告人胡XX在在犯罪之后,无论是在公安侦查阶段还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过,能认真接受政法机关的惩罚与教育,有深刻的悔罪表现,而且其以前表现较好,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这些情节在量刑时也应予以考虑。

3、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且本案事出有因,案发时与被害人的过错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量刑时应与一般的故意伤害罪有所从轻处罚的区别。从案卷中可以反映被告人的职务系保安,与被害人往日无冤,近日无仇,案发事出有因:被告人在被害人处帮朋友拿了一套西装当时没有给钱,约定发工资给被害人服装钱,由于被告人单位没有按时发工资,工资发放拖延,没有按时给钱,此时被害人向被告人要钱,而被告不付,并要求本案的被告人去其单位市场办说理,而本案被告不愿意去,故发生争议,将被害人打伤,属于临时起意型激情犯罪,不同于蓄谋已久的报复性犯罪,其主观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故,量刑时当于其他直接指向非法窃取他人财产或出于报复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等伤害案件作出区别,即应从轻处罚 4、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被告人的供述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且本案中,并未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目前,被告人也已经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综上,胡XX的伤害行为与那些蓄谋已久,主观恶意较深的故意伤害案件有着本质的区别,加之被告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对民事赔偿部分又有积极赔偿的行为等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减轻处罚,并建议宣告缓刑,我国刑法贯彻的原则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事件已经发生不可逆转,但是,令人欣慰的是参与犯罪的人能够有一颗悔改、从善的心。如果能够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将一个陷入犯罪深渊的人拉回社会,改头换面、从新开始,要比判处重刑的社会效果好的多。正所谓“浪子回头金不换”,请求法院看在被告人胡XX能够悔改,具有重塑性的一面,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意见,恳请采纳!谢谢!

辩护人:新疆同源律师事务所

张进军 律师

00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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