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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汉猛律师
庄汉猛律师
江西-上饶
主办律师

连环撞车,直接接触的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

其他2010-03-02|人阅读

连环撞车,直接接触的机动车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

庄汉猛律师(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概况

20098202335分许,死者王有坤驾驶豫PB9478/PH842挂号半挂车驶经沪昆高速公路(江西段)478KM处时,车辆头部撞上因堵车停于慢车道上的由姜有生驾驶的赣AA0226号重型厢式货车尾部,导致赣AA0226号车头部撞上因堵车停于慢车道上的由贺德禹驾驶的吉A42430/A7430挂号半挂车尾部,又导致吉A42430/A7430挂号车头部撞上因堵车停于慢车道上的由黄华驾驶的赣CD6596号重型厢式货车尾部,导致豫PB9478/PH842挂号车上驾驶人王有坤经抢救无效死亡、豫PB9478/PH842挂号车乘车人刘振受伤、豫PB9478/PH842挂号车上货物、四车及高速公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09912日江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直属三支队第二大队作出了赣公交直三认字(2009)第000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死者王有坤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姜有生、贺德禹、黄华、乘车人刘振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经查,由姜有生驾驶的赣AA0226号重型厢式货车在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投了交强险,由贺德禹驾驶的吉A42430/A7430挂号半挂车在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投了交强险,由黄华驾驶的赣CD6596号重型厢式货车在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公司投了交强险,死者王有坤驾驶豫PB9478/PH842挂号半挂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投了机动车车上人员(司机)责任险。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9917,死者的父亲王月刚和妻子刘文霞找到本律师,经了解,死者王有坤虽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告仍然可以在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要求被告承担责任,因为是四辆车连续追尾,即除死者王有坤驾驶的车辆之外,前面三辆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无责任死亡赔偿限额内承担1.1万元的赔偿责任,合计3.3万元。另外,死者王有坤驾驶的车辆投了5万元的机动车车上人员(司机)责任险。这样,原告就可以获得总计8.3万元的赔偿,而且都是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所以,原告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要求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1万元。

二、要求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人民币1.1万元 ;

三、要求被告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人民币1.1万元;

四、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人民币5万元;

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的抗辩理由

三家保险公司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

四、法院的判决

玉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姜有生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投了交强险,故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黄华、贺德禹所驾驶的车辆虽然是此次事故中的相关车辆,但与王有坤的车辆不是直接相撞,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黄华、贺德禹及其所驾驶的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无责任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而王有坤驾驶的车辆在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故第三人应在车上人员责任险的限额内依照合同约定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月刚、刘凤芹、刘文霞、王一帆、王一然因王有坤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而产生的经济损失11000元,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王有坤死亡而产生的经济损失50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月刚、刘凤芹、刘文霞、王一帆、王一然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本案的执行

判决生效后,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均自动履行了自己的赔偿责任。

六、律师办案心得体会

本案中,玉山县人民法院没有支持原告要求所有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均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而只支持直接接触的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开始认为不合理,但后来听了法官对本案的解释,才认识到这样的判决是正确的。承办本案的法官还给原告举了一个相似的案例,即发生在重庆的一个连环撞车案,也是50余部车辆连续追尾,按照原告的说法,如果所有的肇事车辆都要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的话,那么就一个交强险原告就能够得到50余万元的赔偿。当然,这是不可能的。

综上所述,玉山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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