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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院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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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济南某物业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案

劳动工伤2011-12-30|人阅读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刘--,女,1965515日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历城区遥墙镇鸭旺口---

被申请人:济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

地址:济南市**路--2单元301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4624.33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9463.33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间工资4000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000元支付事宜。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4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200711月起为被申请人工作。2010110日晚,申请人刘-霞在上班途中与一辆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申请人没有责任。2010319,申请人被认定为工伤,并于201082日被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201011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及协助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付事宜,未果。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请依法从速裁决。

此致

济南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01124

附:1、申请书2份;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公司登记基本情况;

4、工伤认定书;5、致残程度鉴定表;6、银行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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