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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与某市**社借款合同纠纷案

合同纠纷2011-12-30|人阅读

民事起诉状

原告:---县**社 住址:---县南环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 职务:理事长

被告:崔--,男,汉族,1964713日出生,住址:山东省--市--区丰华解--号2号楼3单元301

被告:----玻璃工艺品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市--区(--经济开发区)高速东路 法定代表人:崔--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82万元,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727,被告崔--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为(宁津)农信借字(2010)第072701号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882万元,执行月利率7.2‰。借款期限为2010727日至2013726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崔连福足额发放了贷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崔--尚欠原告本金882万元。

2010319,被告----玻璃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号为--农信高保字(2010)第07270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被告崔--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崔--所欠原告本金 882万元还未偿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种种不当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社

2011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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