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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诉人民政府支付青苗补偿款

征地补偿2019-11-28|人阅读

案情概述(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或隐去或概述相关信息)

赖先生是漳州市某村村民,上世纪九十年代,他在本村承包了10亩的土地,后上述土地中的7亩被列入了征收范围,国土部门对要征收土地的进行了测量,同时对于土地上种植青苗等等情况进行了确认与记录。在赖先生签定了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后,却迟迟没有款项打给赖先生。赖先生找到当地政府,政府部门称青苗补偿已经给了当地村委会,赖先生可以向当地村委会去要求返还钱款,后赖先生向村委要求返还钱款无果。赖先生认为青苗补偿款应当支付给自己,政府直接打款给村委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确认县政府直接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村委会的行为违法。

胜诉观点

我国法律规定青苗的补偿费归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赖先生作为被征收土地的承包者,是土地上青苗的所有权人,在土地被征收时,青苗补偿理当由赖先生享有,政府不应该将钱款支付给当地村委会。同时国家明确规定支付的补偿安置费用要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农民个人,防止截留,挪用补偿安置费用。故该青苗补偿款应直接支付给赖先生,政府将其支付给村委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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