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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喜飞律师
徐喜飞律师
河南-郑州
主办律师

民事答辩状

债权债务2015-12-16|人阅读

答辩人:张某,男,汉族,1954年8月15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岗李乡占庄村一组。联系电话:15981918633

被答辩人:刘某,男,汉族,1967年2月20日生,住新郑市新港办事处酒李81号。联系电话:13838151733

答辩人就刘某诉赵某、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1、答辩人向李某购买水泥瓦,李某负责安排人员向答辩人工地运送、安装水泥瓦,具体的人员如何选任、运输工具如何使用,及水泥瓦如何卸货、安装,水泥瓦安装人员劳动报酬如何发放,具体施工安全如何管理完全是李某个人决定的。答辩人只对李某结算款(包工包料)属于典型的承揽合同关系不对被答辩人结算有关报酬。事故发生当时,答辩人并没有在现场,也没有对施工人员进行指示,所以施工人员所受到的伤害应当由其雇主承担责任与答辩人无关。

2、答辩人在施工过程使用的预制板符合质量技术标准,为合格的产品。被答辩人在施工过程中所受到的伤害虽然是由于预制板断裂所致,但这是答辩人刘某等工人在工程施工作业中违章操作、野蛮施工所致,并非是预制板质量有问题所致。被答辩人刘某在施工过程中,用一板车来回搬运水泥瓦,一块水泥瓦有50kg,一车装载16块水泥瓦,这样一车水泥瓦的重量达到800kg,还有架子车实际负荷远远超出了预制板正常的承载能力(二级板,可以承受的活荷载是2KN/㎡),所以答辩人无责任,该损失不应由答辩人承担。同时答辩人保留追究被答辩人和卖瓦人李某违章施工给答辩人造成经济损失34万余元的权利。

3、本案是由于李某滥用施工人员,如被答辩人是聋哑残疾人,没有对安全施工尽到审查、监督义务造成的,被答辩人的经济损失应由李某和他所雇佣的施工人员承担,被答辩人所受损失与答辩人和赵某无关。

答辩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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