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国江律师
王国江律师
河北-石家庄
主任律师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2017-06-20|人阅读

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国江,河北武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镇镇长。

案情介绍:

原被告双方于201464日签订了《某项目临时道路建设协议》,该协议约定修建道路全长1150米、红线宽约15米、硬化路面12米,道路建设费用650万元由原告承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修建费用、租地费用(租地时间3年)、前期土地整理费用、道路修建期间涉及的相关村民问题等道路建设所需的全部相关费用等;被告某市政公司负责道路修建、租地、土地整理(政策范围内地上附着物)、相关费用的支付及道路修建过程中所涉及的全部具体工作;被告某镇政府负责道路修建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道路建设费用的支付方式为:1、道路建设开工后10日内,原告向被告支付道路建设总价款的50%2、道路建设完成50%后,原告向泽辉公司支付道路建设总价款的80%。权利义务:在道路建设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原告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建设费用;修建期间如有村民阻碍某镇政府负责解决;道路未在2014710日交付使用,每延一天,被告向原告支付总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479日支付给被告50%的工程款325万元。被告收到款项后进行道路施工及对被占土地村民进行补偿,在修建过程中,因村民阻碍停止修建。

后查明,协议涉及的修建的道路至今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没有用地审批手续。

原告诉称,被告在修建一小段路基后停工至今,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继续施工。1、根据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已严重逾期达一年之久,应支付违约金228.12万元;2、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某临时道路建设协议》;3、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款项325万元。

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国江律师辩称:1、原告未及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施工和用地手续,导致某路政公司因建设施工相关法律政策于20147月底被迫停工;2、原告违约在先,合同于201464日签订,而原告却要求在2014710日超短时间内完成,第一笔工程款的50%201479日才支付给某路政公司,某路政公司马不停蹄于半月内修至工程量的80%,但原告却迟迟未将30%工程款支付,原告违约在先导致工程被迫暂停;3、某镇政府未尽协调义务,村民上访阻挠;4、路政公司在建设中花费了3786200元左右,已经超出原告支付的第一笔款项,所以不应返还施工费用。综上所述,原告未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引起村民反映,并拖欠施工费用,其违约在先。望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中涉及道路使用土地没有用地审批手续,道路建设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因此协议涉及的土地用地及建设不合法,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无效。原告主张解除,法院不予支持。协议虽然无效,但某路政公司在收到工程款325万元后,用于该工程的拆迁及建设等费用,已经支出,原告要求返还无事实依据,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造成工程停工的原因是村民阻挠,并非被告的原因,原告主张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518元由原告负担。

本案中,河北武英律师事务所王国江律师担任被告委托代理人,经历了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护了被告合法权益,得到当事人的信赖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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