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威律师
王威律师
江苏-徐州
主任律师

关于邳州某女士诉某先生离婚纠纷案办理指引

离婚2012-02-29|人阅读

关于邳州某女士诉某先生离婚纠纷案办理指引

致:王女士

受您的委托,关您亲戚某女士欲起诉某先生离婚一案,本律师根据您所陈述的情况,结合相关法律知识,进行细致分析,出具以下对应指引,现汇报如下:

一、案件情况

某女士与某先生,经人介绍相亲认识,二人于20095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5月生育一子,现已满周岁,由某先生父母抚养。因某先生不顾某女士和孩子的生活,不顾家庭,且脾气暴躁,经常对某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哪怕是在某女士怀孕8个月期间,豪不手软,差点将某女士殴打至流产。二人争吵中,某先生也时常提出离婚。现某女士认为夫妻已无法共同生活,特提出离婚,因无协议离婚的可能,遂准备起诉离婚。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孩子有某先先生抚养,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二、应对思路

1、管辖权

本案有两个法院对此有管辖权,户籍所在地邳州法院和经常居住地的上海法院都有管辖权。

选择法院的利弊分析:若选择邳州法院,需要往返上海和邳州之间几次,包括立案、调解、开庭等,司法实际中,法院都会对离婚案件进行调解的;若选择上海法院,某先生可能提管辖权异议,某女士需要提供证明在上海地区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证据,证明上海某区是期经常居住地。

2、注意事项

1)、判决离婚的关键是夫妻感情破裂;

2)、判决孩子的归属要看双方的条件,谁更愿意抚养的孩子,谁的条件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原则;

3)、共同财产的分割,照顾女方和孩子。

三、律师拟草准备(文书)

民事起诉状(版本一)

原告: ,女,年 日生,汉族,工作单位,

住址:邳州市 号,电话:

被告: ,男,年 日生,汉族,工作单位,

住址:邳州市 号,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2、婚生子马建由被告抚养;

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5 日登记结婚,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暴原告,在原告怀孕八个月的时候,被告仍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差点导致原告流产。原告自怀孕后,一直与被告分居,已近两年之久。

20105月,原告在上海生育一子,但被告一直不照顾家庭和孩子,原告只得靠亲戚接济生活,无奈在孩子四个月的时候,将孩子送回老家,由被告父母来抚养孩子,原告从微薄的收入中,省钱邮寄给孩子做生活费用。

被告没有应尽做丈夫和父亲的义务,经常殴打原告,导致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原告做为一个弱女子,无力独立抚养孩子,无奈只能要去孩子的父亲被告来对其进行抚养,被告的父母也可以帮助被告抚养孩子,且孩子至今一直随被告父母一起生活。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提起诉讼,诚望判如所诉。

此致

邳州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民事起诉状(版本二)

原告: ,女,年 日生,汉族,工作单位,

住址:邳州市 号,

现住:上海市 电话:

被告: ,男,年 日生,汉族,工作单位,

住址:邳州市 号,

现住:上海市 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2、婚生子马建被告抚养;

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5 日登记结婚,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暴原告,在原告怀孕八个月的时候,被告仍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差点导致原告流产。原告自怀孕后,一直与被告分居,已近两年之久。

20105月,原告在上海生育一子,但被告一直不照顾家庭和孩子,原告只得靠亲戚接济生活,无奈在孩子四个月的时候,将孩子送回老家,由被告父母来抚养孩子,原告从微薄的收入中,省钱邮寄给孩子做生活费用。

被告没有应尽做丈夫和父亲的义务,经常殴打原告,导致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原告做为一个弱女子,无力独立抚养孩子,无奈只能要去孩子的父亲被告来对其进行抚养,被告的父母也可以帮助被告抚养孩子,且孩子至今一直随被告父母一起生活。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提起诉讼,诚望判如所诉。

此致

上海市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递交版本一或者版本二,立案时需向法院递交两份诉状

四、几点说明事项:

1、关于两个版本的说明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不愿意立案,能推脱的尽量推脱,根据你的陈述,有两个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特出具两份诉状版本供参考。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选择在邳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那样就没有必要写经常居住地(即现居住地);原告也可以选择在经常居住地起诉,即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需要提供在被告在上海居住满一年的证据,如房产证、暂住证、租房合同、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

2、举证指引:

1)、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A、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B、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C、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2)、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A、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B、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A、孩子的出生证明;

B、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4)、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A、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B、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C、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D、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E、如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不能提供以上线索的,依法驳回申请。

五、声明

因没有面谈,相关陈述事实和实际发生的事实,如有出入,请自行改正,如有不当,及时联系。谢谢!

供决策时参考。

王威 律师

201158

联系电话:1385214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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