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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春波律师
白春波律师
陕西-西安
合伙人律师

某民营企业家无罪释放,证据辩护将是刑事辩护的重要形态

刑事辩护2019-11-15|人阅读

上午参与法院庭前“非法证据排除”会议并提出相关法律意见,正式将非法获取的证据排除在证据锁链之外,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

发个感慨记录一下,记录的是法制的切实进步,而不是一个案件的有效辩护。

会后法官说,这个案子可能是本区法院第一件“非法证据排除”案件,为法官和检察官的专业和职业精神点赞和感动。

法律人绝大多数喜欢在法律事实和专业层面进行“对抗”,绝大多数法官不齿“勾兑”,赢得专业尊重,进而维护客户利益,

这是执业以来首次获得法院支持的“非法证据排除”案例,难度之大超乎想象。近几年明显看到了法制切实、快速的发展,这类案件会越来越多。

中国刑事辩护形态有无罪辩护、罪轻辩护、量刑辩护、程序辩护,随着证据规则的逐渐发展,尤其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出台以后出现并迅速发展的证据辩护,成为了重要的刑事辩护形态。证据辩护就单个证据证明力的辩护和针对控方整个证据体系的辩护,是与目前刑事司法和辩护理论最新发展相适应的辩护形态。

现在绝大部分刑讯逼供的案例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过程中遭到刑讯逼供,实在无法坚持下去的时候,他们内心都有一个共同的期待,就是相信在法庭上还有说真话的机会。甚至很多办案人员直接告诉嫌疑人,现在只要交代了就过关了,还会给你有说话的机会。结果犯罪嫌疑人往往暂时屈服、违心认罪,而把一切希望寄托到法庭审理过程当中。但是,一旦到了法庭审理阶段,当庭翻供要被作为态度恶劣的表现从重处罚,这是非常可怕的。很多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以后大呼上当,追悔莫及,这是法律的悲哀。

如果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就意味着侦查人员无法拿到口供,这对目前的侦查模式而言是个巨大挑战。这也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如果真正实现了审判为中心和沉默权,至少实现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话,刑讯逼供的原动力就大大削弱了。

侦查为中心是“怀疑一切”,审批为中心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随着法院由侦查为中心向审判为中心转变,律师辩护三难问题的逐步解决,标志着中国刑事辩护刚刚起步,律师的有效辩护将大有可为。

每个法律人会有一个刑辩的梦,我的梦更强烈,刑事关乎人最重要的东西“自由和生命”,在现有体制内维护客户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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