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福春律师
王福春律师
江西-南昌
主办律师

王福春律师以诉讼为后盾成功解决交通事故纠纷案

其他2012-08-13|人阅读

王福春律师以诉讼为后盾成功解决交通事故纠纷案

2009年某日,涂某驾驶小车从某商场大门由南向西左转弯时,遇李某驾驶踏板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直行,两车发生碰撞,原告受伤,两车均受损。经交警认定,涂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涂某系某公司雇佣的司机,小车的车主系某公司,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经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九级,不久李某诉至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要求涂某、某公司和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88797.7元。其中,某保险公司已垫付了抢救费10000元,某公司垫付了医疗费24889.92元。后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由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某保险公司赔偿李某70000元,赔偿某公司24552.54元,总计94552.54元。

王福春律师点评: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如何确定赔偿主体,选定适格的被告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利益是非常关键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涂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但涂某是某公司雇佣的司机,所以某公司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于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因此,依法应当由某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在责任险范畴内可以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综上,本案中,李某将涂某、某公司、某保险公司都作为被告,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利益。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