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8月15日,被告人胡某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西芦城因琐事与金某发生争执,后持刀将金某砍伤,经鉴定金某构成轻伤。后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判决结果: 从轻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