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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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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员工索要降薪工资胜诉

劳动争议2013-07-19|人阅读

5员工索要降薪工资胜诉

案情:

2011年 1212日, AB单位工作,岗位是:销售职员。工资待遇为:基本工资4000/+话费补助200/+提成工资。A入职后,B单位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电话通知A每月降薪2000元, A被降薪了7个月, A要求B单位补足降薪工资,B单位拒绝。后A5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支付降薪工资、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等。

张学琴律师认为:

(一)员工A5工作勤勉、认真负责,无故被B单位人事电话通知降薪, A多次要求B单位补足工资差额要求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B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关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采用书面形式的强制性规定,且B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明确载明A月工资4000元。因此,B单位依法应补足A被无故降薪的工资差额。

(二)如果B单位认为A没有完成公司制定的不切实际的销售任务,不能胜任工作的话,在没有与A协商一致书面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下,B单位不能直接降薪,而是要“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流程,如果“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必须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A或者额外支付A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单方违法降薪。

(三)B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补足工资差额的行为就是拖欠工资行为,B单位存在拖欠A工资的事实,B单位应依法向A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27、由于原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尚未被修改或废止,因此劳动者因追索劳动报酬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或因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仍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劳动仲裁裁决:

裁决B单位支付A5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降薪工资差额、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1万元,目前该裁决申请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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