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杨凯律师
杨凯律师
山东-济南
主办律师

从一起离婚案中看律师执业的素养

其他2012-12-24|人阅读

离婚案件中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能否准许撤诉

原告高某与张某在高青县某宾馆住宿时认识,因两人生活空虚,虽居住一室。但因被告有家室,未与原告登记结婚。后来,被告想摆脱原告纠缠,到济南创业,几年来在装饰装修行业成绩不错。原告也来到济南缠着被告,被告无奈为减少纠纷,出资10万余元为原告购买了住房,并为原告投资一家旅馆,由原告实际经营,收入归原告所有。2011年底原告经常到被告公司处闹腾,为此被告多次报警,要求解决矛盾。无果。

一、201210月原告一张诉状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分割婚姻期间的公司经营收入。原告提交“结婚证”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婚姻事实。还提交营业执照一份,证明被告是股东。

民事起诉状中请求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依法分割某公司的营业收入;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提交两人的相识时间及结婚时间并说明两人未生育的理由。此致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二、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将原告的诉状送达至被告。被告委托我为其代理人参加案件审理。被告向我陈述了案情。称两人不存在婚姻关系,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是假的,无权分割公司的经营收入。

本律师根据被告的陈述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阅卷复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被告见到结婚证后否认两人结婚的事实。根据被告的陈述,本律师分析根据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入手根据编号及“结婚证”上的盖章先行赴高青县民政局查询编号下两人登记信息,经查询“结婚证”上的编号为刘某某和王某的登记信息。原告在高青县民政局无结婚登记信息。回济南后立即书写调查取证申请要求查询XXX号婚姻登记信息及原告婚姻状况信息。开庭前高青县民政局出具XXX号婚姻登记信息。开庭时此证据作为我方证据提交法院用于证明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登记证号为刘某某和王某的结婚信息,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是虚假的。并提交被告与其真正妻子的结婚证,用于证明被告已经由合法妻子。庭审中原告陈述未和被告一起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三、开庭结束,法院引导原告撤诉,因原告心知肚明,申请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原告撤诉。

此案中原告能否申请撤诉?答案很清楚,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原告的权利。法院能否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准许撤诉?本律师认为,法院的作法不妥。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需要法院的批准。此案,法院不应当批准原告撤诉。首先,既然已经查明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不真实。那么法院应依职权裁定驳回起诉。驳回起诉是从法律程序上对案件的处理。而批准原告撤诉后,原告还可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律程序未终结,造成诉累。再者驳回起诉后原告不能以同一事实起诉,而裁定准许撤诉后原告依然能通过这种途径增加被告的负担。

综上:无论法院从何考虑,为了增加法院的调撤案率也好,为了将案件推出也罢。法院不能办理案件和稀泥。从以上案件中分析得知,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不一定批准。法院也不能一味的根据原告的申请准许原告撤诉。从法律规定角度分析处理案件方式的可行

当然,从整个案件中,准许原告撤诉也好还是裁定驳回起诉也罢,均能解决案件,追求事实真相。达到委托人满意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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