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审判员:
受原告的委托,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作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二次的法庭审理,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婚生子应当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1、通过庭审调查,已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品行不端,道德败坏,且被
告对小孩从不关心,其从未尽到一个作父亲的责任,小孩随其生活不利于其成长。
2、被告之母虽帮助原告照顾小孩,但双休日及晚间都是由原告照料,其已习惯于现在的生活模式,如改变生活习惯同样不利于小孩的成长。
3、婚生子目前才十六个月,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小孩应当随原告生活。
4、关于小孩的抚养费可以按被告工资收入的30%支付,即每月支付660元。
二、现在双方居住的房屋及室内财产均系夫妻共同财产。
位于扬州市广陵区的房屋虽登记于被告一人名下,但房产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婚前婚后也是由双方共同还贷,同时根据庭审调查,双方均认可最迟于2004年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收入支出均混同,为了结婚才购买了房屋,且房款首付系双方共同支付。婚后又是双方共同还贷。因此该房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鉴于婚生子应当随原告生活,从保护妇女儿童利益和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出发,该房产应当归原告所有。现由于原告同意将房屋折价给被告,且双方对房屋的价格已确认为70万元,则原告可享有房价的一半,减去尚未偿还的贷款10万元,原告可要求被告支付30万元,所欠贷款由被告偿还。
被告虽然在庭审中提供了借条及情况说明证明为购买房屋所借他人资金,但这此证据并不属实。双方购房时只交付了8万多首付款,其余均为贷款,并未借款。但借条和情况说明中用于支付购房的款项却有11万元,其中刘的情况说明还写成2011年11月25日(当时开庭时间为2011年11月15日),借款事实显然虚构。
三、被告的过错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被告应当给予赔偿。
在庭审中原告已提供大量的证据证明被告因有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代理人:陈云华
201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