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法院审理查明:子女与父亲将原位于浦东新区的祖传老屋动迁所得公房,受配人为子女及父母四人,在1994年子女及父母协商一致同意购买该公房。在购买公房的委托书上有承租人为父亲,同住成年人为子女及母亲,大家都有签名盖章。另有一份《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产权登记在父亲名下。今年来,由于子女为该房的产权产生争议所以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收法律保护。房屋是按沪府(1994)19号《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及沪府发(1994)4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若干规定》购买,按照上述办法,公有住房同住成年人及承租人皆有权利购买该公房,但是产权只能登记一个人,其他人并不随之丧失产权。
审判结果:
判决:一、产权为共同共有二、判决生效后,父亲有义务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费用大家承担。
法律依据:
沪府(1994)19号《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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