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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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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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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北京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2019-11-04|人阅读

审理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郝江

案件关键词:投资、借款、抵押、连带保证责任、合同诈骗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7民初XXXX号

原告:王某,女,1976年5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翔,北京市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XX能源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

被告:北京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王先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江,北京市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吉晟别墅**楼102

法定代表人:郑某。

被告:北京市玉龙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南店村

法定代表人:郑某。

被告:郑某,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王先生,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江,北京市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XX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院**楼****div

法定代表人:郭X溥。

原告王某与被告北京XXXX能源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北京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博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玉龙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某、王先生、第三人北京XX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XXXX能源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北京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博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某共同偿还原告2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自2017年8月21日支付至2018年3月27日,按照年利率18.25%支付自2018年3月28日至2018年5月15日,按照年利率24%支付2018年5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北京市玉龙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0000000元范围内对前项诉讼请求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王先生对前两项诉讼请求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北京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先生支付原告赔偿款80133.56元并于2018年6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5.判令第三人在200000000元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与六被告积极配合办理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9号院3号楼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北京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了XXX阳关1号资产管理及恶化,原告投资200万元,合同中约定了3.25亿元的抵押。北京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筹集的原告资金委托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XXXX能源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北京XXXX能源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利息。2018年2月14日,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北京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后房屋未能办理房产抵押,且被告未能偿付本息。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涉及的当事人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以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本案应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丽媛

审 判 员 田江海

审 判 员 王 旸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习宇

书 记 员 毛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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