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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超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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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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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犯窝藏罪-----二审改判缓刑

刑事辩护2012-03-20|人阅读

杨某犯窝藏罪

----- 二审改判缓刑

案情介绍:

1998924晚上,在封丘县某饭店,被告人杨某在为顾客都某服务期间,饭店厨师高某(已判刑)与都某发生争吵,被人劝开后,被告人高某于次日凌晨二时许,持活动扳朝熟睡的都某头部连击数下,致其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后扬某和高某一起外逃,杨某向其朋友赵某(已判刑)借款400元后逃至西安市,居住一段时间后,扬某到北京市某浴池打工,后被抓获。

律师辩护:

一审判决后,杨某亲属委托常超敏副主任作为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上诉人杨某与同案犯赵某的量刑应当相一致,量刑不同。

1、在同一起案件中,犯罪事实基本一致,均构成窝藏罪。

2、量刑却相差巨大,判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而杨某却被同一个法院判决三年有期徒刑,显失公平、公正。

二、上诉人杨某在特定时期投案(看到《通告》后投案),应当认定自首。一审判决不予认定明显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四部门的《通告》政策精神相违背。该《通告》属于特别时期的政策,应当在特定时间段内适用。

杨某及家人看到《通告》后,于20117 日主动向封丘县公安局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完全符合省高院的《通告》,封丘县公安局依据该《通告》对上诉人监视居住,不予羁押。一审法院没有依据《通告》认定自首是错误的。如果对上诉人不认定自首,势必造成人民群众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四部门的《通告》政策产生怀疑。造成今后类似的《通告》政策,不能更好的执行。

三、杨某在窝藏罪中有以下酌定从轻情节一审没有查清认定:

1、上诉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且案件发生在19989月距今已经13年了,上诉人至今从来没有犯罪或受到行政处罚。说明上诉人已经认识到错误,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并已经改造为一个守法公民。

2、上诉人在此期间结婚生子,现年幼的儿子和80岁的父母均需要人照顾。

综上,辩护人建议对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判决。

辩护结果:

一审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上诉后,二审采纳了辩护人应认定自首的辩护意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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