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常超敏律师
常超敏律师
河南-新乡
主办律师

交通事故赔偿案----精神赔偿5万元

损害赔偿2011-06-26|人阅读

张某等人诉唐某、濮阳人民财产保险分公司等被告

交通事故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1084,在封丘县境内大广高速公路西半幅1916KM+385M处,吴某驾驶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唐某驾驶的豫J-----号重型般挂牵引车追尾相撞,吴某、王某受伤,其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大广高速新乡大队作出第108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某承担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 J-----号车及豫J-----号挂车均在濮阳人保分公司投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冀D-----号车在聊城阳光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

律师代理:

王某的妻子张某等法定继承人委托常超敏副主任律师代理,常律师代理向封丘县人民法院起诉。代理人认为受害人的死亡,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王是全家的顶梁柱,全家靠他一人挣钱养活。他的死亡对原告的家庭无疑是晴天霹雳,以后原告生活将无依无靠。所以除支付死亡赔偿金外还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且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经常律师的代理,法院判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4万多元,同时支持了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的请求。

成功代理: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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