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某绑架案
2014年9月16日,张某海指使本案嫌疑人付某某、常某某将一个小孩绑架,向家属勒索钱财,后被害人家属报警,犯罪嫌疑人将孩子放回。
张某海被法院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付某某于2017年3月被抓获。
嫌疑人付某某的家属委托我介入辩护,我到公安机关递交了委托手续,到看守所会见了付某某,付某某对参与绑架的事实无异议,已经在公安机关做了如实供述。通过会见我了解到,付某某出生日期为1998年8月26日,截止到犯罪行为之日,暨2014年9月16日,付某某正好年满十六周岁零二十天,处于对绑架罪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段。当时我在想,如果付某某年龄再小二十天,那么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了。
在从看守所回去的车上,我和付某某的母亲聊家常时了解到,付某某的生日是农历1998年8月26日,出于职业的敏感,我马上查询了一下日历,发现1998年农历8月26日是公历10月16日。也就是说,付某某的真实出生日期是1998年10月16日,截止到犯罪行为发生之日,暨2014年9月16日,尚未年满十六周岁,对绑架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差一个月的时间。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发现上述问题后,我继续询问付某某的母亲付某某的出生地点是在哪家医院?他母亲回答是在农村的小诊所出生的。我马上安排赶往这家小诊所。到达诊所后,等病号都走完,我把该诊所负责人单独约到另一个房价仔细询问,该诊所负责人称:由于诊所搬家,加上管理不正规,很多早年的医疗资料早已丢失,上世纪九十年代的资料更是不复存在,也没有回忆起付某某出生的情况。调取出生证明的希望至此破灭。
付某某的母亲还回忆,邻居小孩和付某某同一个月生日。付某某的妻子回忆,付某某每年都是农历8月26日过生日,去年(2016年)过生日时还在某蛋糕房订蛋糕,某KTV唱歌庆祝。我随即赶赴付某某预订生日蛋糕的蛋糕房,请人家从电脑中打印出来当天付某某妻子预订蛋糕的单子,从众多票据中找到手写的收据。可惜预订人的名字还给写成同音错别字了。到达付某某去年生日当天唱歌的KTV,未调取到任何有用证据。
付某某的朋友刘某某当天在场庆祝付某某生日,手机里留有当时的视频,同时参与庆祝的还有其他二位朋友。
没有证明付某某实际出生日期的直接证据,就拿这些间接证据去试试吧,经过家属恳求,这几名付某某的好友都愿意去公安局作证。我当即联系了公安局办案人员,约定了日期。
几名证人在公安局做了笔录,刘某某还提供了2016年农历8月26日付某某过生日时的视频,保留打印了该视频的时间印记,交给公安机关。同时提交了付某某的母亲提供的付某某邻居的证言。
我起草了一份关于付某某年龄的辩护意见,提交给办案机关,阐述了本案的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重点提到,虽然没有直接证明付某某实际出生年龄的证据,但是这些间接证据都是客观真实的,能形成证据链,根据刑法中“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辩护人认为应当认定付某某犯罪时未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同时让付某某的母亲详细书写了一份恳求信,信中详细记载了付某某不幸的童年以及成长经历。同时递交给办案机关。请求办案机关将这些材料附卷报送批捕时一并报送。
几天后接到公安通知,说检察机关不予批捕,请家属和律师来公安局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当天傍晚付某某被释放。
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做出《终止调查决定书》,付某某已经彻底获得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