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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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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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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双方同等责任可要求保险公司全额理赔

合同纠纷2017-04-15|人阅读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日,王某将其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险种。2016年5月10日王某驾驶车辆由与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擦、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李某应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后王某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全额损失,保险公司未予赔付,本人代理王某向法院提起保险合同纠纷之诉,要求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其该次事故造成的修车费、车辆施救费、路产赔款损失等费用。 被告认为根据合同条款,本案事故责任是同等的,被告按同等责任进行赔偿。

代理意见: 原告王某将其所有的车辆向被告投保,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王某在事故中与对方车辆司机承担同等责任,仅是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判定,并不等同于被告依据保险合同应承担理赔义务的比例。

被保险人若在交通事故中承担非全部责任,可就损失按责任比例分别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和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根据保险合同要求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由保险公司向第三人索赔。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险,被告对修车费、车辆施救费损失均无异议,金额也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故被告应予理赔。

裁判结果:法院依法支持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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