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郑平律师
郑平律师
山东-临沂
主办律师

买房者应不应该支付房屋全款

其他2014-04-24|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27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金某某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金某某购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某某文化家园4号楼2单元2-2802室房屋,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合同签订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多次催促金某某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金某某提供贷款的手续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银行不予贷款。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其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约定,商品房购买人有义务提供办理银行贷款按揭手续,商品房购买人违反该约定不予提供办理银行按揭相关手续或提供办理银行按揭相关手续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商品房购买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房屋全款。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金某某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购房款43万元整。

律师点评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金某某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附属协议中关于付款方式,银行按揭贷款办理程序等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

商品房预售合同一般都是由开发商提供格式文本,房屋购买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注意细看合同内容,特别是合同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如感觉合同内容不合理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商修改合同。房屋购买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摆正心态,认真仔细审查合同,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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