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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喜律师
刘双喜律师
河南-驻马店
主办律师

孟亚辉诉王刚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损害赔偿2013-02-27|人阅读

案情介绍:

原告孟亚辉诉称,2010年11月22日,我受雇于被期间,被告驾驶豫AG0061号货车行至京津塘高速公路匝道内停车,让我下车返回停车站去拿其驾驶证和行车证,我刚下车,被一辆半挂货车右前轮碾轧着左脚。事故发生后,被告仅支付了医疗费。为此,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9045元。被告辩称,本案是交通事故,原告不应按雇佣关系起诉;本案漏列被告;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应以实际发生的正规发票为准.本律师系原告代理人。

案情分析: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关系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孟亚辉为被告王刚提供劳务期间,根据被告指派下车拿取证件时,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被告在高速公路匝道内违法停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孟亚辉横穿高速公路匝道,是造成自己受损害的次要原因,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本案情况,以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为宜。本案既是交通事故也是劳务侵权纠纷,原告选择劳务关系主张侵权责任并无不当,无须追加被告,对于被告此点辩解应不予釆信。

审判结果:

被告王刚赔偿原告孟亚辉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7334.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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