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孙志鸿律师
孙志鸿律师
广东-东莞
主任律师

受工伤求偿无门 孙律师无偿援助

常年法律顾问2011-03-11|人阅读

受工伤求偿无门 孙律师无偿援助

20107月的一天,孙志鸿律师在东莞市法律援助处值班,一个民工模样、四十来岁的忠厚男子来到了孙律师的台前。自称王某,贵州省施秉县人,在东莞一家木业公司上班,在公司搬运木头过程中左足姆趾被砸骨折,因工作地点离住处太远而无法骑自行车上班,还担心耽搁公司正常生产,便辞工在家休养,仅就左足姆趾骨折一事要求工伤赔偿,说小孩正在上学,开学的学费至今没有凑齐。

在接待的过程中孙律师在王某提供的资料中发现,第一、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王某病情所确认的鉴定结论为“未达伤残等级”。第二、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重新鉴定,对王某的鉴定结论仍为“未达伤残等级”。第三、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的仲裁裁决书驳回了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诉求。

根据孙律师的办案经验,明显感觉到了这个案件处理结果的不合理,故向法律援助处做了汇报,法律援助处的工作人员根据王某提供的资料,告知该案件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十级伤残中的第14款: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者;对照王某的病情,从一个普通人的角度来看,王某的病情已经构成了十级伤残,依法应当得到相应的补偿。结合王某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孙律师决定免费帮助王某争取工伤赔偿。

2010年的7月,孙律师与王某办妥委托手续,整理好起诉资料,在远离东莞市区的清溪法庭递交了起诉状。立案后,孙律师积极与庭审法官及被告方联系,以求和解,让王某早点拿到赔偿款,以积攒小孩新学期的学费。

功夫不亏有心人,在孙律师的积极努力下,法官也觉察到了劳动仲裁处理结果的不公。在孙律师充分将事实和道理讲给被告方代理人听取后,被告代理人也表示了对本案的充分理解。20108月,王某的工伤赔偿款作调解处理。

在孙律师的帮助下,王某以最快的速度拿到了工伤赔偿款。王某很满意案件的处理结果,并从赔偿款中拿出一部分一定要作为律师费,孙律师拒绝了,对王某说,这钱让你孩子好好学习吧!

2010年的中秋节,王某给孙律师寄来了两大盒月饼,并再三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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