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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民乐律师
孙民乐律师
河南-郑州
主办律师

故意杀人为什么也可从轻判处

刑事辩护2010-05-08|人阅读

故意杀人为什么也可从轻判处案情概要:

被害人陈易趣与其妻郭三妮因锁事发生纠纷,郭三妮离家出走,陈易趣将此事迁怒于其岳父郭亨利及郭之长子郭中民。20001113日夜,陈易趣酒后到郭亨利家要求郭家将郭三妮找回,并将郭中民家正在放电影的播放机推倒,后被村人劝回家中。陈易趣待村人离开后,又带其子陈小龙(11岁)返回郭中民家闹事,在郭中民院门外被郭亨利、郭中民打死。经鉴定,陈易趣系锐器作用于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事发后郭中民连夜逃跑,200121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532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郭亨利事发当日到袁寨派出所报案,称是其将陈易趣打死。2000111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1221日被执行逮捕。200241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532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包庇罪2005430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55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5627日以被告人郭中民、胡小梅(郭中民之妻)涉嫌故意杀人、郭亨利涉嫌包庇犯罪移送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08125日重新报送正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驻马店市检察院于2009年元月19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9113日,驻马店市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决定撤回对被告人胡小梅的起诉。起诉书变更为:被告人郭中民、郭亨利致陈易趣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指派并受郭中民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出庭参加今天的活动,我庭前查阅了有关案卷,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郭中民,根据刚才的法庭调查质证,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时参考:

一、 对郭中民认定故意杀人证据不足

根据刚才的法庭调查,唯一一个有罪证据证明郭中民故意杀人的,是20001114日当时年仅10岁零几个月的(年龄不详,未见到证人陈小龙的身份证明)未成年人陈小龙的证词。他在这一次公安刑警对他的《询问笔录》(第二页倒七行)上说:

“我舅郭中民拿一把刀,我妗拿根棍对着我爸就打,我爸还没还手就被打挺地上了。。。。。。(第三页第一行)打了以后我到我爸跟沿一摸他的头净是血。。。。。。(第三页第十行)

?你爸到郭中民家门口时骂没有?

:没有,我爸刚走到门口就被打挺那儿了。

?除了你舅郭中民和你妗之外,还有其他人打你爸没有。

:没有,就他两个人打的。我舅掂个刀,我妗掂个棍。。。。。。。”

但是,陈小龙上述陈述与其2005527日同样经其监护人陈师表在场情况下公安刑警对他的《询问笔录》有重大的、根本的矛盾之处:(第二页第一行)“当我爸走到我舅院门口时,我舅和我妗从院里出来,我爸就扭过头折回来,被地下放着的一根木檩绊倒了,当时我舅拿一铁铣,带铣头的,就用铁铣拍我爸头,拍了几下后,我妗子手里拿个刀照我爸头上砍。。。。。。(第二页第十四行)

问:你爸是被绊倒前被打还是绊倒后被打的?

答:是被绊倒以后打的

问:那根木檩是在墙上靠着还是在地上放着?

答:在地上放倒着,就在大门西边一点的地上放着。

问:最先打你爸的是谁?用什么打的?

答:最先是我舅郭中民用铁铣拍我爸的头,是我爸被绊倒后拍的。

问:你舅和你妗开始在过道内站着,你是否看见他们拿东西?

答:我舅先跑出来,手里拿着一把铁铣,后来我妗子从院子里出来拿着一把刀。”

从上述陈小龙的陈述来看,对同一个事件的描述前后矛盾,又不能得到其他佐证的相互印证,从而形成一个独一无二的、排他性的证据链,使之证据确凿。因此,陈小龙的陈述不能采信。

陈小龙的陈述不能采信还有另外的理由:事发时,陈小龙只有10周岁几个月,年龄太小,又是晚上十时半左右,按照季节那时已是夜深人静,陈小龙应该早已上床酣酣入睡了。不过,我们不去做推测,但是,第二天下午(20001114日)公安侦查人员才去向他询问头一天晚上发生的情况,这中间已经有十八个小时的时间间隔,期间他的爷爷作为监护人告诉他你应该怎样怎样给公安上说这件事还是完全有可能的,因此,20001114日陈小龙的陈述不属实是完全可能的。正因为这样,才出现了陈小龙20001114日与2005527日的陈述大相径庭的情况。

从检察机关对证据的采用上来看,现在检察机关已经撤销了对犯罪嫌疑人胡妮子的起诉,这说明,在判断胡妮子是否有罪的问题上,其唯一的有罪证据20001114日公安刑警对未成年人陈小龙的《询问笔录》已经被否定,对这一证据的否定应该是全面的,而不能对一个虚假的证据部分否定部分采信,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

总之,仅仅依据20001114日公安刑警对未成年人陈小龙的《询问笔录》就对郭中民认定故意杀人罪,其证据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排它性的证据链。

鉴于上述理由,以陈小龙的证词来证明郭中民用刀砍了陈易趣,其证据不足。也就是说不能证明郭中民有持刀砍杀陈易趣的行为。

二、对郭中民应定故意伤害罪。

郭中民自己陈述当听到陈易趣骂着来他家时,他随手在门里拿了一个木棒出来,照陈易趣身上抡了几下,与现场提取的铁铣带木把相吻合,能够证明郭中民持铁铣木把打了陈易趣,应当予以采信。

郭中民的行为虽然具有正当防卫的因素,但显属过当,因当时陈易趣扬言要杀他一家,把郭亨利的孙子杀完,让郭亨利高兴个够,当晚曾两次来郭中民家闹事,前面已经把电影机弄倒。在这种情况下,郭中民随手在门里拿了一个木棒出来,属于人们最基本的安全需要和最基本的防卫机能的反应。但是,据此就推断郭中民故意杀人则是错误的,因为,他在当时那种情况下其心理状态是拿个棍出去制止来犯“之敌”,而并非有预谋的要把陈易趣打死,因而,郭中民自始至终就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上的这一心理状态。鉴于此,定故意伤害较为妥当。

三、建议对郭中民按故意伤害罪从轻、减轻处罚

首先,被害人陈易趣有过错。其一,过去多次对其妻----郭中民的妹妹郭三妮进行殴打等虐待;其二,当晚陈易趣已经无端向郭中民寻衅滋事弄坏放映机,郭中民采取了息事宁人的态度;其三,当时陈易趣扬言要杀他一家,把郭亨利的孙子杀完,让郭亨利高兴个够。这三个理由说明对损害的发生陈易趣有过错,虽然不能说是陈易趣咎由自取,但至少应当减轻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郭中民认罪态度较好,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了自己的作案经过。

第三、郭中民有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对郭中民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显然证据不足,应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较为妥当,鉴于被害人有重大过错,郭中民有立功表现等,建议对其在量刑时减轻或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妥否,请合议时参考,谢谢。

辩护人: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民乐

2009.11.16案件结论:

20091120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决:一、被告人……;二、被告人郭中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注:案件中的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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