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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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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职务侵占罪的成功案例

刑事辩护2010-06-10|人阅读

职务侵占罪的成功案例

陈按:由于本罪的总体处罚低于盗窃罪,因此律师在代理本罪的实务中可以在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可以建议不予起诉,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申请缓刑,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基本人权(此罪的办案经验与心得)。本律师代理的多个职务侵占罪均取得了良好的结果。例如郭某窃取所在公司产品达十一次之多,本律师第一时间接案后,立即找承办警官沟通并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出具律师建议,申请取保候审成功,并继续依法与承办警官交流,最终取得撤销案件的结果。

附: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郭某某

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西店村212

申请事项:申请为犯罪嫌疑人郭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郭某因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在xxxxxxx日已被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公安部门拘留,现被羁押于大兴区看守所。由于犯罪嫌疑人郭某系初犯,且其在平常的工作生活中一贯表现较好,其家人也有能力退赔涉案赃款。综上,对犯罪嫌疑人郭某采取取保候审,社会危害性不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现郭某的弟弟郭某某愿意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作为担保。

据此本案犯罪嫌疑人郭某的弟弟郭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特向贵局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申请人:郭某某

xxxx年x月xx日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本罪的立案标准

职务侵占罪是数额犯,也就是说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才构成犯罪。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不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额较大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本罪的量刑:

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可见相对于贪污罪、盗窃罪等罪,职务侵占罪的法定刑较轻,且量刑的幅度较小;而贪污罪、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量刑幅度较宽。

附:法律及司法解释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为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犯罪行为,现就《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决定》第九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构成商业受贿罪。  实施《决定》第九条规定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取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根据《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用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三、根据《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处罚。  《决定》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五、《决定》第十四条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工。 六、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受贿、侵占、挪用的定罪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七、《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的行为,公布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依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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